两审终审制度的利弊有哪些(二审终审制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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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审终审制度的利弊有哪些(二审终审制的利弊)

一、二审判决是否是终审判决

1、中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是生效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依法定程序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是生效的判决、裁定,即终审判决。

2、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如果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在我国有三种方式纠正:

3、一、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要求再审;

4、二、人民检察院基于审判监督权要求人民法院再审;

二、什么是两审终审原则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其内容是:如果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判;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诉,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审理。根据两审终审制度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在作出判决和裁定之后,还不能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的情况下,第一审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权的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也就不发生法律效力。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因此,我国的两审终审制也称为“四级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的意义在于:①可以使错误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得到纠正,从而保证办案质量;②上一级人民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的审判,及时了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情况,使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作用得到发挥,改进审判工作;③可以防止诉讼拖延,节省人力、财力、物力,保证及时、准确打击犯罪,使处于不稳定状态的社会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稳定和恢复。对两审终审制不能绝对和机械地理解。两审终审制并不是说第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即使有错误也不得改变,如果确有错误,当然应予纠正,只不过不能适用上诉审程序来解决,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这将在后面有专门论述。2、两审终审制的特殊和例外情况两审终审制并非是绝对、死的规定,而是能适应实际情况的活的科学的审判制度,也就是说,两审终审制有特殊和例外的情况。(1)特殊情况。刑事诉讼中的死刑判决是一个特殊的判决。为保证办案质量,除二审外还要依法经过死刑复核这一特殊的诉讼程序,判决才能生效。但这同样属于两审终审制审判制度。因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复核并非属于一个审级,死刑复核并不是由有上诉权的人的上认或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而引起的。(2)例外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是一审终审。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是级别最高的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作出后,不存在上诉和抗诉的问题,判决、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是两是终身制的例外。

三、三审终判审的优缺点

1、早在民事诉讼法修订的过程中,就有很多人主张实行三审终审制,即允许所有的民事案件都可以上诉至第三审法院。他们主张的意见是:当今世界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实行完全的三审终审制,我国也应当这样实行,只有三审终审制才能更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虽然三审终审制有很多优点,但是这一制度并不适合我国当今情况,主要理由是:

2、(一)、实行三审终审制有违诉讼经济原则,会浪费大量的国家司法资源,使得原本紧张的司法资源变得更加紧张。

3、(二)、将会增加讼累。我国地域辽阔,许多地方特别中西部地区仍然地域广阔,交通不便,如实行三审终审,当事人至少要到省会(首府),有的还要到首都,这对大多数人来说,是个沉重的负担,不仅会给当事人双方造成大量人力、物力、时间上的浪费,而且容易使案件缠讼不清,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民事流转和社会的安定。

4、(三)、将使高级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不堪重负。就目前状况来说,这些法院已在超负荷运转,如再实行完全的三审终审制,将会造成更大负担,实际是负担不了的。我们设计审级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稳妥可靠,符合我们的国情。而实行两审终审也便于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摆脱审判具体案件的负担,集中精力搞好审判业务的指导、监督

5、(四)、相当多的案件并不需要三审。从目前状况看,绝大多数民事案件都会上诉,进行二审,走完法律允许的“路程”;如果一旦法律允许上诉三审,一定会有许多并不需要三审的案件进入三审程序。为了克服这个难题,有人认为可以规定三审上诉须经三审法院批准,但这个审批工作量也是很大的,而且会引发当事人的不满。

6、(五)、同时我国有审判监督程序这可弥补审级少的不足;

7、(六)、第三审仅作书面审和法律审,对案件事实部分不予过问,因而作用极为有限。

8、一般来说,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就能及时作出公正的裁判,不需经过更多的审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审终审制在实践中也取得了巨大成绩。所以,笔者个人感觉三审终审制“既繁琐、又迟缓、既劳民、又伤财”,而两审终审制“既能保障公正,又能快速结案”。它才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审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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