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连带责任可以只起诉担保人吗,以及起诉当事人连担保人一起起诉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1、[合伙规则律师]进行专业回答,如果有帮助,关注转发为盼。
2、担保人如果不超出担保期限,是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
3、理由如下:担保法里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这类问题属于法律基础问题。
4、在民法领域,设置担保规则的原因之一就是基于债务人无法承担还款责任,而有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还款的范围,对债权人进行一个保障。
5、债务人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不是基于债务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而是依据其是否应当承担还款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该不该还是一回事,能不能还得起是另一回事。
6、由此,担保人设立的主要意义,正在于此,假设债务人无力承担相关责任,那么担保人即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7、当然在具体的实践中也要区分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问题,也就是说,债权人起诉担保人时,担保人是否有先诉抗辩权?
8、同时在实践中也要考虑到担保的范围是否受限?比如有的担保人约定以某房产价值作为担保,那么超出房产价值的部分以及房产之外的财产不应当成为被执行财产或者是担保财产。
1、担保人可以要求法院把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2、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与债务人是连带责任关系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只申请执行担保人。2、担保人提供一般保证,担保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在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申请执行人不得只申请执行担保人。《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1、连带保证,实际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二审也可以追加被告。
根据《民诉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2、单独起诉的期限: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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