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承租人可以改变房屋用途吗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定义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租赁房屋的用途,法律上没有强制性要求,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可以。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简单地可以将其分为居家、公司、美容、餐饮等等。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二十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承租人需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其中依法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可以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检查,但不得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提问中涉及维修和改造两种行为,要分别定性。
1、维修行为,要看租赁合同中是否有约定,房屋维修义务人是谁?如果合同约定由租户负责维修,且维修行为对房屋没有造成损害,则不用承担责任;如果对房屋造成损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合同约定由出租人负责维修,租户擅自维修后可能导致维修费无法追要;如果维修行为对房屋造成了损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改造行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房屋进行改造,出租人有权要求你拆除、恢复原状,且有权要求你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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