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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行政复议终局后,当事人若对复议决定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1、一般情况下是不停止执行的,也就是说会继续执行,但特殊情况下不能执行,下面是关于你这个问题的法律规定哈。非专业人士,这已经足够了哦。希望能帮到你哈。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3、“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但在以下几种情形下,申请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5、1.被申请人或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6、2.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裁定停止执行某具体行政行为的。
7、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请和诉讼期间,原裁决(定)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根据这一规定,只要被裁决的人提供了担保,公安部门就不能在终局裁决或者判决前对被裁决人实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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