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个债权人是什么意思(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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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个债权人是什么意思(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一、债权人和物权人的区别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一种支配权,而债权是一种典型的请求权。所谓直接支配物,是指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其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物权直接支配标的物,是物权的基本内容。在这一点上物权与债权不同,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债务人的行为,不能直接支配标的物,例如租赁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出租人交付出租物之前,承租人就不能使用租赁物。

2、物权是一种绝对权,而债权为相对权。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的,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了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给付,对于债务以外的第三人,债权人不得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为相对权,或称对人权。

3、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物权为权利人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故必然具有排他性。首先,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他行使物上权利的干涉,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特权是一种对世权;

其次,同一物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而且一物之上同时并存着物权和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4、物权一般为永久性权利,而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一方面,债权多具有请求期限,在请求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能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也不负履行债务的义务。另一方面,债权有一定的存续期限,期限届满,债权即归于消灭。

二、共同之债原理

在多数人之债中,多数当事人之间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享有连带权利或承担连带义务的债是连带之债。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民法典》第518条)。

连带债权可因法律规定和法律行为发生。

一是各债权人得单独向债务人请求全部给付。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民法典》第521条)

二是债务人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债权人履行自己的债务,而且一个全部履行,即可消灭其债务。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1)连带债务是数个独立的债务;(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2)数个债务有共同目的;(确保债权实现及行使方便)

(3)债务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在对外关系上,构成连带债务之各个债务,均以全部给付为内容。)

(4)各个债务不需以同一内容之给付为标的,亦不以同一发生原因为必要。

(1)外部关系:债权人可先后或同时向全体或部分债务人请求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而每个债务人都负有以全部给付为内容的债务,只要一个债务全部履行,债权人的债权即因目的实现而消灭,整个连带债务关系亦随之消灭,而转化为连带债务内部的可分债务关系。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民法典》第520条)

(2)内部关系: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民法典》第519条)

数人按比例共享一个债权,为债权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债权可以因合同和法律规定而产生。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民法典》517条)

一个债权或债务属于数人共同共有,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必须共同行使权利或共同履行义务者,为共同共有债权或共同共有债务,又称为共同债权或共同债务。

多数债权人共有一个债权,在对外关系上无各债权人的应有部分,为共同债权。

①共同债权人必须共同行使权利,债务人则必须向全体债权人为给付;

②各债权人不得单独对债权进行一部或全部之处分;

③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得为抵销、免除和更改;

④债务人继承一个债权人时,不发生混同的效力;

⑤共同债权人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共同关系所由产生的法律关系决定。

数人共负一个债务,在对外关系上无各债务人的应有部分,为共同债务。我国民事法律和民法理论上无共同债务的概念,共同债务被直接作为连带债务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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