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劳动法对未成年工的保护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1、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2、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3、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4、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5、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6、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7、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8、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9、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未成年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及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劳动者。
1、对未成年工的立法保护:《》,劳动部199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2、《最低的法定年龄的就业规定》规定:最低年龄为年满16周岁。对雇佣童工的处3千元以下罚款。
3、未成年工不能从事违禁劳动范围:粉尘作业、有毒作业、高压、高温、低温、冷水等有毒有害作业、重体力劳动。
4、劳动法规定:应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体检。
5、未成年工参加工作应持上岗证,主要指未成年工登记证。
6、未成年工在上岗之前必须进行体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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