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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其效力如何,完全取决于该行为在形式上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要求,而不受由基础关系(特别是实质原因关系)引起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影响,比如
2、甲公司从乙公司购进2000立方米木材,总价款50万元。木材运抵后,甲公司为乙公司签发一张以甲公司为发票人和付款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3个月后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1个月后,乙公司从丙公司购进石材一批,总价款50万元。乙公司将甲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甲发现2000立方米木材中有一半质量不合格,双方发生纠纷。汇票到期时,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
3、此时,甲公司不得以木材不合格为由来对抗丙公司,甲公司必须付款,这就是票据的无因性。付款后甲公司仍可根据合同关系请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1、国际私法中适用于行为方式的原则。
2、它的含义是依照行为地法所规定的方式发生的法律行为才是有效的。这一原则起源于14世纪的法则区别说,以后为各国国际私法所承认。
3、比如,合同的方式必须依据合同行为地法(缔结地法)的规定才有效。
4、但是,近年来各国的立法趋向于并不把它作为强制性规则,而是具有任意选择的性质。
5、关于合同的方式,可以依据合同的准据法(即适用于合同实质问题的准据法),也可以依据合同行为地法(缔约地法),只要符合其中之一的法律,合同方式即为有效。场所支配行为原则还适用于票据、支票行为的方式,以及婚姻的方式等。
1、票据自开自贴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开票申请人和贴现申请人,即票据的收款人实际是有关联关系,或同属一个实际控制人的两家公司。
2、为了套取银行信用(开立票据为敞口银行承兑汇票),而自己申请开票后,再由自己另一家公司向银行申请贴现,获取融资款,这种行为是不合法不合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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