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概念(民法典不动产的相邻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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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概念(民法典不动产的相邻各方)

一、什么是相邻权。是什么法律上提的

相邻权在《民法通则》就已经有相关条文。《民法通则》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新颁布的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对相邻权作了更细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二、民法典关于相邻权的规定

1.民法典对相邻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2.民法典第七编第二章第二节规定,相邻人应当相互尊重,不得因相邻关系妨碍对方的合法权益。

具体包括:不得侵入对方的土地或者建筑物;不得排放有害物质、噪声、振动等影响对方正常生活和工作的物质或者能量;不得妨碍对方的日常生活、工作或者其他合法活动;不得损害对方的土地、建筑物或者其他财产。

3.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相邻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相邻关系纠纷的原则和程序,以及违反相邻权规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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