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抗诉工作建议(行政工作的不足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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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抗诉工作建议(行政工作的不足与建议)

一、行政案件申请抗诉最新法律规定

1、行政诉讼案件可以申请抗诉的,出现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等情形时,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2、第一百一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3、(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4、(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5、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6、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过的除外。

7、人民法院在审查抗诉材料期间,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二、最高法院可以抗诉几次

1、不服刑事判决抗诉最多只能提起一次。

2、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如果对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再审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

3、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4、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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