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法条竞合包括哪些的问题,以及和法条竞合 答复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法条竞合,通常被分为以下四种:(1)特别关系:一定的刑罚法规,对其他法规处于特别关系时,依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此时仅适用特别规定,内有两种情况:一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的关系;二为普通刑法本身上的特别关系,例如刑法上普通杀人罪与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一律适用后法,亦即适用特别规定。(2)补充关系:基本的法条与其补充的法条竞合时,依基本规定优于补充规定的原则,只应受基本规定的支配。(3)吸收关系:乃一犯罪事实之内涵,当然包含另一犯罪事实之内涵者,则后者已包含于前者,故为前者所吸收。吸收之情形如下:a.实害行为吸收危险行为。例如行为人以加害生命恐吓他人,而该当于恐吓罪,其后,果真将他人杀害,则又该当于杀人罪,此时仅论以杀人罪即为已足。b.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例如既遂罪吸收阴谋、预备、未遂罪。在共犯则正犯吸收从犯、教唆犯,教唆犯吸收从犯。又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例如伪造货币行为吸收行使伪造货币行为。c.必然附随行为之吸收。例如伪造文书、有价证券罪吸收伪造印章、印文罪。(4)择一关系:不得两立的两个刑罚规定,只能适用其一,而排斥他者,例如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的行为之背信罪,与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侵占自己持有他人财物之侵占罪,由于侵占行为当然含有背信的性质,则如该行为已合于侵占之具体规定时,只能择侵占罪处罚。德、日学界多数倾向于否认择一关系之存在,但是台湾的刑法学界因认为择一关系乃不属于特别关系、补充或吸收关系,但仍同时有数法条可兹适用之际,依刑法立法之目的而选择其一最适当者加以适用,以免有一罪两罚之不合理现象,故仍多特肯定见解者。
1、想象竞合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够明确或者存在多种解释,导致法律适用者需要根据自己的想象力进行判断和决策。例如,在某个案件中,法律规定“合理防卫”可以免除犯罪责任,但是对于什么是“合理防卫”,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时候就需要法律适用者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想象和判断。
2、而法条竞合则是指在同一案件中,不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或者冲突,需要法律适用者进行权衡和选择。例如,在某个案件中,一方面适用刑法规定,另一方面适用民法规定,这时候就需要法律适用者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选择,以确定最终的法律适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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