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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2.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应出具:
(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注: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1、(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2、(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3、(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4、(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5、(五)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6、(六)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7、(七)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进行审查,符合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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