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遗忘物构成侵占吗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对遗忘物的占有构成何罪,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遗忘物构成侵占吗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遗忘物是侵占罪行为对象之一,其范围的确定对侵占罪的认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您好,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会有不同的定罪情况,大致为您作如下的分析供您参考。1、定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罪名,并且还需要结合手机的价值是否符合当地的刑事立案标准以及对方是否要求返还等情况综合才能得出结论。2、定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飞机、出租车等特殊的环境下,其他乘客的遗失物在遗失时,物品的占有权其实已经转移到了出租车司机、航空公司的控制范围之下,您侵占了其他乘客的遗失物即从出租车司机、航空公司的控制之下盗窃了财务,因此有可能定盗窃罪。但是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以及检察院定案标准不同,会有不一样的结果,希望可以帮助到您作出决定。
马某来到某银行取款,取完款正欲离开,发现银行柜台上一塑料袋下有厚厚一沓钱,马某趁无人赶紧连钱与塑料袋一起塞进包里,离开银行。后失主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焦点】: 对马某行为的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马某构成盗窃罪。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马某构成侵占罪。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遗忘于银行柜台上的钱款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 【评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主观上自认为采取不会被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对他人持有和控制的公私财物,采用秘密窃取方法,使其脱离所有人,从而实现占有。在主观方面,犯罪分子必须意识到他所窃取得是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其故意产生于持有他人财物之前,是行为人为了非法占有而去秘密窃取他人持有的公私财物。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侵占罪的犯罪故意产生于已经持有他人财物之后,即实际持有他人托管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后,才产生非法占有这些他人财物的故意。本案中,李某将钱从银行取出,清点后遗忘在银行的柜台上,按照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已由出纳将李某支取的钱清点后交付给李某,此时,钱应当归李某所有。李某将钱遗忘于柜台上,该钱与李某脱离了持有与控制的关系。但根据储蓄合同的附随义务,银行应尽到对储户在银行营业厅范围内支取款时的人身、财产的相应保护义务,即使是李某遗忘的钱,银行发现的话,应尽到保管的义务,待失主索要时交付给失主,即李某遗忘于银行柜台的钱,仍应处于银行的保管控制之下,现马某发现银行柜台上他人遗忘的钱后,即产生占为己有的目的,并趁银行工作人员及他人不注意的情况下秘密窃取该款,马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应定为盗窃罪。 因此,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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