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违反计量法如何处罚和计量不合格怎么处理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1、对计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2、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第四十四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4、第四十五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5、第四十六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6、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7、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8、第四十九条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9、第五十条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10、第五十一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1、第五十二条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2、第五十三条制造、销售、使有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4、第五十五条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5、第五十六条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第五十七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询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第五十八条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第五十九条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二)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
20、(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
21、(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
22、(五)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执行计量检定的。
23、第六十条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罚款一万元以上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24、本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1、广东省动态电子磅处罚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具体标准包括:未经计量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擅自生产、销售、使用动态电子磅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2、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动态电子磅的,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3、生产、销售、使用未经检定的动态电子磅的,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等。同时,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并视情节予以罚款。这是因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是一种欺诈顾客的违规行为,一旦被市场管理部门发现,不但要没收基不合格计量器具,而且要给予罚款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相关规定,商家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回答,锅炉上的压力表是计量设备,属国家规定强制检查项目。要定期检测。逾期未检,应责令限期整改。经责令整改未改正,且超三个月处罚款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并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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