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北京工伤医疗期的规定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北京工伤医疗期的规定以及工伤医疗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1、工伤退休工资待遇是除了一至四级的工伤退休金低于伤残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外,其它工伤退休仍按本人应得的退休金享受工伤待遇的。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3、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1、1—4级工伤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自治区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2、基本养老保险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差。按月领取的生活护理费及旧伤复发医疗费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伤残津贴的1-4级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伤残津贴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该职工工伤后不再缴纳养老保险,那么即使其达到退休年龄,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伤残津贴,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那要看是否做了护理依赖鉴定。如果已经做了鉴定,那么生活护理费标准如下: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2、如果没做护理依赖鉴定,普通住院的生活护理费,要看护理人员是否有收入,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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