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的回避由谁决定(重新仲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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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的回避由谁决定(重新仲裁的条件)

一、仲裁可以不实行回避制度吗

1、见《仲裁法》第34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2、(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3、(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第35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5、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6、第36条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二、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由谁决定

1、当事人在案件立案或审理过程中,认为相关人员与案件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可能对案件审理的公正性造成影响的,在提交证据的同时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2、申请对象是审判人员的,由法院主要负责人决定回避。申请对象为其他人员的,由本案审判长决定是否回避。回避申请应在提出后三天作出决定或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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