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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不可以先交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罚金属于我国刑罚附加刑的种类之一,应当由人民法院判决并由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应向人民法院或指定银行交纳,人民检察院没有执行刑罚的法定权利,所以说,罚金不可以先交检察院。
1、刑事案件交的一般是罚金而不是罚款,法院作出判决后,一般会开罚金的票据,当事人可持票据到法院指定的银行交纳。
2、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3、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4、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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