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专利权质押融资概述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1、专利是法律承认的独家技术,也是具有价值的技术。专利一般都是以方案的形态出现的。目前,我国《专利法》承认的专利有三类:一是发明专利,即对产品或者方法提出的新技术方案;二是实用型专利,即对产品形状、构造提出改进方案等;三是外观设计专利,顾名思义,主要是针对产品外观形状、图案等进行的新的设计。这三类专利,都可以用过转让的方式实现融资。
2、专利作为一种权利,是可以作为抵押物或者质押物的。这种融资方式简单来说就是专利的所有者将专利文件或者方案交由他人保管,同时从他人处获得相应的资金。在欧美国家,专利抵押和质押的融资案例非常的多,特别是近些年,信息技术领域内的专利抵押和质押比例不断升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中国,专利暂时不能进行抵押,但是可以进行质押。
3、目前,国内专利质押主要是向银行进行贷款,另外也有不少金融机构,包括大型银行以及中小银行、城市银行等,专利所有者可以与这些金融机构取得联系,通过专利质押的方式来获得贷款。
4、技术入股看似是一种投资方式,实际上是以技术入股作为中介,借助特定的平台和中间操作成功融资。
5、借用技术入股进行融资,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以技术融资为前导,吸引天使投资人或者风险投资机构进行投资。现在越来越多的天使投资人以及风险投资机构都非常看重专有技术和创新技术,这类项目会获得风险机构的偏好。如果一个创业者拥有一项专有技术,在融资方案中明确专有技术的股份比例,那么,这样的融资项目对投资人的吸引力就会非常大。这也是常见的技术融资方式。
6、还有一种就是通过技术入股获得其他企业的股权,然后通过股权融资。这种方式对于手握批量技术的企业来说,是一种比较好的融资方法。特别是一些研究机构,通过出让技术和第三方企业合作从而获得企业股权,然后通过对股权进行转让来获得资金,再将资金投入到研发当中,形成一个循环。
7、因为很多技术都是附着在人的身上,并且需要组成一个团队才能把技术能力更好的实现出来,因此团队融资就成为技术融资的一种常见方式。对于创业型企业来说,这种特征尤为明显。很多获得了投资人资金的创业型团队,投资人往往说是看重的是团队的试吃昂能力、运营能力,但其实更看重的是团队的技术聚合能力,也就是说,团队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拥有一部分技术,结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技术能力,这是投资人对团队进行投资的原因所在。
1、第一条为了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3、第三条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4、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5、第四条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6、第五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7、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8、第六条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等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9、第七条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10、(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11、(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12、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13、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14、对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当事人可以提交电子扫描件。
15、第八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通知申请人。
16、第九条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17、(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18、(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19、(四)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20、第十条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在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
21、(一)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22、(二)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
23、(三)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24、(四)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25、第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26、第十二条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
27、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通知书》:
28、(一)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的;
29、(二)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30、(三)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31、(四)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32、(五)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33、(六)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
34、(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35、(八)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36、(九)质押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37、(十)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38、(十一)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39、(十二)其他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
40、第十三条专利权质押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质押登记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并且尚未消除的,或者发现其他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情形的,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并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撤销通知书》。
41、专利权质押登记被撤销的,质押登记的效力自始无效。
42、第十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质押登记的下列内容:出质人、质权人、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质押登记日等。
43、专利权质押登记后变更、注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登记和公告。
44、第十五条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其放弃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放弃手续。
45、第十六条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转让或者许可实施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或者专利实施合同备案手续。
46、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出质的专利权的,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7、第十七条专利权质押期间,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48、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49、(一)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的;
50、(四)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致使质押合同无效、被撤销的;
51、(五)法律规定质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52、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注销登记申请后,经审核,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通知书》。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效力自注销之日起终止。
53、第十九条专利权在质押期间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质权人。
54、第二十条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已经质押的专利权的年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向专利权人发出缴费通知书的同时通知质权人。
55、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56、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令第八号发布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专利权质押融资概述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