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民间借贷股权抵押合同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民间借贷房产抵押协议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1、有抵押期限的,在期限届满之日起抵押权消灭。如果继续抵押,应该重新签订抵押协议,并登记,这时需要户主再次签字。
2、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五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1、你这话没说明白,不好分析,什么叫“抵押合同上的金额和借款合同上的金额不一致”?是抵押合同中提到的借款金额与借款合同上约定的借款金额不一致、还是抵押合同中确定的抵押物的价值与借款合同不一致?还是抵押合同中的表述为“以某物为借款XXX元抵押”?
2、“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上的金额不一致,会有什么影响”:2个合同都合法有效,只是在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拍卖抵押物还债时可能有影响:
(1)如果是抵押合同中的表述为“以某物为借款XXX元抵押”、而且是借款合同中的金额大于抵押合同上的金额:那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金额仍然有效、是合法债务,只是借款合同中超过抵押合同中金额的部分没有抵押担保,在拍卖抵押物后,只能按抵押合同中的金额优先受偿、剩余的拍卖款仍然归还抵押物所有人、不能再用来偿还借款合同中超过的金额。
(2)如果是“抵押合同中提到的借款金额与借款合同上约定的借款金额不一致、并没有表示以’某物为XXX元债务抵押’的意思”:借款金额应以借款合同上的数额为准,因为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抵押合同只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对于主合同债务的金额当然要以主合同中的约定为准了,抵押合同主要是确定抵押物价值和抵押权的,其中提到的借款金额只能作为参考。
(3)如果是“抵押合同中确定的抵押物的价值与借款合同不一致、而且抵押物的价值小于借款合同中借款的金额”:在借款金额中超过抵押物价值的部分可能无法得到清偿的保障。
3、“应该按照那个为准?”:2个合同都有效,但照哪个为准根据不同情况见上。
4、“类似的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1)找债权人、抵押人协商,将两个合同更改成一致、或是将意思进一步明确。
(2)如果抵押物价值低于借款合同的金额、或是仅以抵押物担保部分借款金额的:为保证债权能全部得到清偿,应再要求抵押人或债务人提供补充抵押或是其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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