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第十七条规定(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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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第十七条规定(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有何内容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汽,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是什么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2、(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3、(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4、(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5、(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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