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调运检疫流程(动物检疫站周末不开检疫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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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调运检疫流程(动物检疫站周末不开检疫证)

一、植物检疫条例全文

1、(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发布)

2、第一条为了防止危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3、第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4、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5、第四条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6、第五条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末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其范围应严格控制。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树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7、第六条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疫区和保护区的范围涉及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划定。疫区、保护区的改变和撤销的程序,与划定时同。

8、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9、(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10、(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11、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12、第九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收寄。植物检疫证书应随货运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会同铁路、交通、民航、邮政部门制定。

13、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4、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15、第十二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16、第十三条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如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时,属于国务院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核物检疫对象须经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应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扩散。

17、第十四条植物检疫机构对于新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必须及时查清情况,立即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彻底消灭,并报告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

18、第十五条疫情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发布。

19、第十六条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疫情调查和采取消灭措施所需的紧急防治费和补助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每年的植物保护费、森林保护费或者国营农场生产费中安排。特大疫情的防治费,国家酌情给予补助。

20、第十七条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1、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3、(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24、(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25、(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26、(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7、第十九条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第二十条当事人对植物检疫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的上级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29、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30、第二十二条进出口植物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执行。

31、第二十三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32、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批准、农业部1957年12月4日发布的《国内植物检疫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如何开植物检疫证明

开植物检疫证明的步骤如下:1.申请方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植物产品与植物检疫证明要求相关的资料。

2.植物检疫机构对申请者提供的资料进行检查和审核。

3.通过审核后,将由植物检疫机构办理植物检疫证明手续。

4.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明,并确定植物检疫证明的有效期。

5.完成植物检疫证明的申请、报批和发放后,申请者需要定期复审植物检疫证明的有效性。

三、种子检疫证办理流程

植物检疫证的办理一般需要一下几个要求和步骤:

1、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该检疫的材料,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县市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该检疫的材料由县市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

2、植物检疫证书应该加盖植物检疫机构专用章,并由专职植物检疫员署名签发,授权签发的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证书还应当盖有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专用章。

1.材料受理。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

2.审查和决定。经产地合格的,申请人以《产地检疫合格证》在产地换取《植物检疫证书》。未经过产地检疫的,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按照《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对调运植物或植物产品及相关设施进行检疫,根据检疫结果决定是否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承诺时限:以《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的,当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经现场检疫或室内检疫合格的,在检疫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四、什么是植物检疫

1、植物检疫是国家为了防止农作物病虫草害随同农产品扩散而传播的一整套措施,它是限制人为传播病虫草害的根本措施。以为局部地区的病虫害,可以通过国内、外贸易往来,随着种子、接穗、苗木、农产品和包装物等而传播开来。例如苹果锈果病、花叶病、苹果小吉丁虫、梨圆介壳虫等都是靠这种途径传播的。

2、已知对外检疫的对象有:桃小食心虫、苹小食心虫、苹果食蝇、地中海实蝇、葡萄根瘤蚜、美国白蛾等;对内的检疫对象有:苹果小几丁虫、苹果绵蚜、苹果蠹蛾、葡萄根瘤蚜等。我们在进行果树栽培时应注意培育无病虫的接穗和苗木,消灭或封锁局部地区危险的病虫,防止它们的传播和蔓延。对调运的接穗和苗木实行检疫,可以确保果树产业稳步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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