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权的权力范围(收费权按比例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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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的权力范围(收费权按比例质押)

一、质押人和质押权人的区别

1、质押人和质押权人是与质押行为相关的两个主体,他们在权利和责任方面存在一些不同:

2、定义:质押人是指将特定物品作为担保,在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处置该物品以收回债务的人。而质押权人是指在质押关系中,享有对质押物品的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

3、责任和权利:作为质押人,需要承担以下责任:如提供质押物品、妥善保管质押物品、承担因保管不善导致的质押物品损失等。同时,质押人享有延期赎回权、优先受偿权等权利。而作为质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处置质押物品以收回债务。

4、风险和管理:质押人需要承担物品价值下跌、保管不善导致的物品损失等风险。同时,需要严格管理质押物品,确保其安全和完好。而质押权人则需要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履行情况和质押物品的市场价值变化,以便在必要时采取行动保护自己的权益。

5、利益关系:质押人与质押权人的利益关系是相互对立的。质押人的目的是通过提供担保来获得债务的豁免,而质押权人的目的是通过处置质押物品来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质押权消灭的六种情形

质押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抵押的动产为担保的权利。质押权的消灭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形:

1.债权得到履行或者已经实现,质押权随之消灭;

2.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质押权也会随之消灭;

3.质押物被卖出或者依法处理,质押权消灭;

4.质押权人放弃其质押权,并经过债务人的同意,质押权消灭;

5.质押物被裁定查封、扣押或者被征收,则质押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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