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陷害罪不予立案(诬告罪去公安局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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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不予立案(诬告罪去公安局不立案)

一、诬告陷害罪立案管辖

1、诬告陷害罪是指故意捏造事实或者伪造证据陷害无辜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公正和个人利益。

2、立案管辖的原则是首先看行为发生的地点,由当地公安机关管辖;其次看案发地点,如果不是在同一地点,则由案发地公安机关或者经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管辖;再次看行为涉及面,如果跨越多个地区,则由行为发生地或者案发地相邻的公安机关或者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3、附加说明:在中国,行政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辖区组成,各级公安机关依照管辖范围设置分局、派出所等部门。

二、诬陷罪的立案标准

1.行为人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2.行为人诬告陷害他人的手段恶劣的;

3.行为人捏造犯罪事实,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的行为;

4.行为人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上述行为,都达到诬告陷害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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