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能否追偿(债务加入 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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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能否追偿(债务加入 追偿)

一、为什么人保证和物担保并存保证不能追偿

"?"这是因为人保证和物担保并存保证的性质和权利行使方式不同所导致的。

1.人保证和物担保并存保证不能追偿。

2.人保证是指自然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承担对债权人承诺履行责任的责任。

物担保是指以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担保物质,提供给债权人作为保障债权的方式。

两者虽然都是担保形式,但权责和效力上存在差异。

人保证的追偿方式是在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履行承担保证责任。

而物担保的追偿方式是在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行使对担保物质的处分权来实现债权。

3.人保证和物担保并存保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债权人的保障,提高债务履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由于人保证和物担保分别基于不同的债务担保方式,所以在权利行使上也存在差异。

一般来说,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会优先行使对物担保的追偿权,而对人保证的追偿会受到限制或无法进行。

这是因为在法律上,对担保物进行追偿更具有实际可行性和保障性,并能更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人保证和物担保并存保证不能追偿是因为两者在追偿方式和权责上的不同所导致的。

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应注意追偿时效。《民法通则》第81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的追偿权指的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都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追偿权的范围大体包括:(1)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付的财产;(2)为履行保证义务所支付的其他费用;(3)各种费用的利息;(4)保证人为履行保证义务而受到的损失。《担保法》对保证人追偿权应当适用的时效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第2款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保证人的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适用《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时效的,即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2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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