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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通知书有三联,一联公安机关存放,一联交犯罪嫌疑人,一联交犯罪嫌疑人家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人民检察院依法批捕后,公安机关要向其家属送达逮捕通知书,在其家属签署逮捕通知书时,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民警可以向家属介绍简要的案情。
见: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按公安部的规定,逮捕后应该使用书面形式通知家属。使用电话通知,虽然在通知的形式上存在瑕疵,但逮捕的决定仍是有效的。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逮捕通知书应当写明逮捕原因和羁押处所。
3、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的情形适用本规定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4、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5、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逮捕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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