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现有很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这些单位对于上海市经济社会等有推动作用,有时候由于经营问题等导致单位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最近有一些朋友在询问关于上海民办单位注销办理有什么规定,下面大智慧法律网小编给各位解答。

一、上海民办单位注销办理有什么规定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如何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条件(时限14个工作日):
1、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
2、不再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6、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7、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天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9、因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以上是大智慧法律网小编关于上海民办单位注销办理有什么规定的解答,根据规定凡是符合要求的是必须去办理注销登记,另外注销所需要的资料必须保证齐全的,一般是当场就会受理的,最多是14天就会办理完毕。如果各位还有其他法律问题要咨询可以来大智慧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