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征地补偿协议可否行政诉讼和征收补偿协议起诉期限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征地补偿协议可否行政诉讼以及征收补偿协议起诉期限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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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编制的老师按理说你的户口就不是农村户口了,如果说在分土地之前,你还是农村户口,那个时候可能就分了土地给你,这个时候你的土地被征用了,按理说是必须要享受土地补偿的
如果说你在我把户口转到城镇户口之后,封地的这个时候肯定没有你的土地,也不可能享受土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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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关注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我们专于征收拆迁法律研究,将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征收拆迁法律服务!一、问题解答1.征收补偿协议一方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相应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被征收人有权起诉要求征收人依约履行相应义务。
2.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协议无效。
3.除协议中部分条款属于无效的情况下,可确认协议中无效条款,并要求对方依照协议中有效条款依约履行。否则要求对方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和确认整份补偿协议无效相悖,是不可以同时提起诉讼的。
二、相关法规《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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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了下列五种不可诉的行为:一是,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二是,过程性行为;三是,协助执行行为;四是,内部层级监督行为;五是,信访办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依据上述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的批复行为系地方人民政府履行法定批准职责,对下级机关请示事项作出的内部审批行为,其内容对当事人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故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的批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当事人不服该批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可诉,要看是否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如果复议机关作出复议维持决定,因该批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复议维持决定也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通常情况下,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行为,仅仅是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事项,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示告知的行为,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征收土地批复以及后续相关征收实施行为,而非征收土地公告。因此,征收土地公告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在实践中,有些征收土地公告内容与征地批复批准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补偿标准等内容不相符,该公告行为将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被征收人以此为由,针对征收土地公告提起诉讼的,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如最高法判例【2019】最高法行申3656号,本案中,唐河县政府作为征地实施机关,作出的唐政土公字【2014】005号征收土地公告中涉及征收宗庄组土地11.7207公顷,该土地面积与河南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批准的“宗庄组0.1461公顷”不符。唐河县政府一、二审中述称系因测量误差导致前述宗庄组征收土地面积不符,亦认可实际征收宗庄组11.7207公顷土地,其中包含本案所涉许媛媛的承包经营土地。许媛媛认为唐河县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涉及征收宗庄组土地面积超出征地批复批准面积,侵犯其承包经营权,提起本案诉讼,该征收土地公告具有可诉性,许媛媛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本案系针对征收实施行为提起的诉讼,而非针对征收土地批准行为,故唐河县政府为本案适格被告,应当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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