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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登记结婚需要哪些材料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县级登记)
法定依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条件: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男女双方自愿结婚;
3.男方年满 22周岁,女方年满 20周岁;
4.均无配偶;
5.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6.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材料:
1.户口簿;
2.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
3.由本人到登记现场签字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4. 3张大 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5.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门或集体户籍管理单位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属于集体户口的,提交“常住人口登记表(卡)”(“常住人口登记表(卡)”中无户籍地址的,还应提交集体户口首页);
6.当事人未落户的,可凭户口迁移证明等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外部程序:
1.初审(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2)询问相关情况。
2.受理(1)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
3.审查(1)对《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并按指纹。
4.登记(1)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2)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内部程序:
1.婚姻登记处受理;
2.登记员审查;
3.填写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
4.颁发婚姻登记证。
法定时限:当场办理。
收费:0元/对。
依据: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发改委、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实行免费婚姻登记服务的通知》(成民发〔2014〕70号)。
地址:任意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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