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房屋遭强拆合法吗,司法强拆是什么意思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房屋遭强拆合法吗,司法强拆是什么意思的知识,包括房屋被强拆后,国家按什么赔偿标准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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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强拆VS行政强拆
1.行政强拆:现在各地的征收拆迁工作进行得如火如荼,在这个过程中真的是几家欢乐几家愁。对于广大的被征收拆迁人来说,最担忧的莫过于补偿款过低以及房屋被强制拆除、土地被强制圈占。下面我们就将结合案例来讲述关于征收拆迁中的强制拆除,以便广大的被征收拆迁人
合法地进行维权。
什么是行政强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
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从这条定义上我们可以得出:有权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是行政机关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是不履行生效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是法律,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强制履行义务,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
2.司法强拆,什么是司法强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该条文可以看出,司法强拆一定要同时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1)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
(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此处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0日,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个月。
上述两个前提条件需要同时满足,如果不满足任一条件,则行政机关无权申请司法强拆,换言之,作为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维权。
司法强拆的注意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其中规定:第二条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4、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5、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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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征收拆迁存在很严重的问题,被征收拆迁的住户完全处于无话语权地位。是决定征收拆迁者任意宰割的羔羊。按照规定的程序,先问住户是否愿意同意征收拆迁,同意后再谈征收的价格,价格看起来是第三方的评估公司评估的价格,但这些公司都是决定征收者请的。不同意这个价格,他象征性地略作修改,或干脆不修改,然后做出征收补偿决定。不同意签订,就以冠冕堂皇的理由强拆了。这个程序是非常荒唐的。做生意得先问价,价格合理这笔生意就可以做。可是在征收拆迁公民房屋时却是先问公民同不同意,同意之后在说价格。这是什么道理?再就是价格不由住户说了算,这又是什么道理?南方周末曾报道武汉市汉阳区在征收拆迁某小区时就将没签任何协议的百余户拆掉了。这是很普遍的现象了。
按理说,可以打官司,但是打官司非常麻烦,成本大,而且房子已经拆了。即便胜诉,法院也不会判决给你一套房子。
问题的关键是应该修改现行法规中不合理的地方。维护宪法和物权法的尊严和权威,征收拆迁房屋,应该由房屋产权的拥有者说了算。
一说到强拆,我们脑海之中首先想到的是违法强拆,关于强拆分两种,第一种合法强拆,第二种合法强拆。因此我们要理解两种强拆的意义,今天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就合法强拆,即司法强拆、行政强拆与大家聊一聊,通过了解合法强拆后,反之则属于违法强拆。
司法强拆出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中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
行政强拆出自2008年《城乡规划法》之中 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从上述法律法规我们不难看出,行政强拆权在乡镇人民政府(执法范围乡镇村)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执法范围在城里),其针对的对象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即没有取得任何规划手续的行为。
行政强拆程序:
1、乡镇县级人民政府做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或《限期拆除处罚决定书》
2、陈述申辩程序
3、做出《强制执行决定书》
4、行政强拆
依据《行政强制法》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2个月或者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关于集体土地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国有土地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司法强拆程序:
司法强拆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
1、申请时间节点: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催告义务: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法院裁决: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上述就是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针对合法强拆的解答,如有疑问,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并委托,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用不用是需要你考虑的问题。征地拆迁就是博弈的过程,谁的筹码越大谁的话语权越大,直接影响到最后补偿是否合理是否公平。
开发商强拆属于违法行为吗?
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开发商强拆行为是否违法不能一概而论,虽然开发商没有拆迁的权利,但是开发商经过授权以后是可以进行强拆的。这个要分情况讨论。
其一,是合法的司法强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国有土地上强拆的前提条件有三:第一,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第二,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搬迁;第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有上述法条我们可以知道,在房屋征拆的过程中,如果拆迁方与被拆迁人就房屋补偿始终不能达成一致,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启动法律程序,又不搬迁的,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地的,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开发商经过政府授权的同时拿到了法院强拆的裁定,那么开发商的强拆行为就是不违法的。
其二,是违法强拆。即强拆主体并不具有法定职权,或者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而实施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违法强拆,被拆迁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争取合理补偿。俗话说合法的强拆万里挑一,违法拆迁违法的各有千秋,遇到如下几种情形就是典型的违法强拆了。
一、未补偿即强拆
法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即先补偿后拆迁,但实际上,大部分的强拆都是因为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标准极低,被征收人为维护自己权益而不签协议,由此征收方便动了强拆的念头,想以此逼迫被征收人。
二、暴力强拆
即使是合法强拆,手段也要合法,即文明强拆,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执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停水、供电、供热、供气等非法行为逼迫被征收人搬迁。断水断电、跟踪、恐吓,有的征收方为达目的,硬生生地将被征收人从家中拖出、丝毫不顾及其人身尊严及安全。
三、未告知即强拆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但强拆之前往往没有任何公示,也没有告知被征收人陈述申辩的权利,这使得强拆如同噩耗一般突如其来,还有的征收方蓄谋已久,趁着被征收人出门,家中无人,开着挖掘机,直接将房子夷为平地。
遇到上述情况要及时保留证据,之后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方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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