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是否可以撤销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业主可以撤销业主委员会吗,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是否可以撤销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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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实生活中的社会服务机构而言,无需撤销。街道办事处本质上是基层管理机构,也是老百姓们最常接触到的便民办事服务场所。
街道办事处隶属于市辖区或县级市、县,作为政府下设的以服务和管理的基层组织。
我国是人口大国,需要在政府和人民群众之间有个联系的纽带。随着城市化进展较快,往后还会增加不少街道办事处!通俗点说,街道办事处就是政府与老百姓们沟通的桥梁。定义非常明确,就是为政府办事,也是为人民服务的基层主体。
街道办事处在行政序列中,一般都是正科级,与乡镇同级别。城市分为城区和非城区两大部分,城区的基层是街道办事处,非城区的基层的叫乡或者镇。
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属地区的不同,职级也不同。高级别的街道办事处有正处级,也就是与一般县是一样的级别。
现实问题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决定,将小区花园内的健身区域拆除,盖建成为一间咖啡厅进行出租,所得到的租金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固定“管理工资”,这一决定遭到了广大业主的反对。那么,法律对此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本案中,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显然是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的。那么,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其他业主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根据法律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利或者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程序为由,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1年内行使。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前几天看到一个网友讲述他们小区的事,业主们为了省物业费把物业赶走了,由业委会管理,业委会都是好心,但不专业,只注重了保安保洁,表面光艳亮丽,花钱确实少了。业主高兴了。但发生了一件事,都感到很难办,一场大雨过后地下车库被淹,有20多辆私家车泡在水中,损失都挺大的。谁来赔偿损失。有物业可以找物业,没物业找业委会。业委会也没办法,由于物管没经验,工作不到位,而引发的事故,业委都是热心人,义务服务,找他们赔,于心不忍。找全体业主赔,可有多少业主肯出钱呢?现实中有个别业主,无论谁干,都不想交费,何况是业委无经验失误导致,更不想出钱。最后是车主自已承担了责任。
假如业主自治期间,高空抛物砸死了人。公共区域漏电,或雷电致人死亡谁又承担责任呢,、赔不赔都是小事了。可花钱能买来人命吗。花钱能挽回亲人的生命吗?
假如消防通道堵了,病人可能因抢救不及时失去了生命命。
假如一场大火从底层向上猛窜。消防车进不来,消防设施失效,受损的是谁呢,是钱能买回来的吗。
生活条件好了,家家使用电器,燃气,有很多老人进城享福,享受现代生活,他们年岁大了,好忘事了,忘关火阀的事也难免。还有的业主省吃检用,电器,能气灶具都到使用年限,过了期,在隐患多多的情况下使用,想想,一个楼上百户,是一家的危险吗。不专业的小区管理人员,只注意表象工作,更深层次的东西,不懂就更谈不管理了
楼道层中的常闭式防火门,小区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教育业主知道使用,及注意事项,这个防火门如果达标的话,可以阻断火源,大火中可燃烧几十分中,确保搂梯中逃生人的安全。你说这个门重要吗?回头看看自已居住楼的防火门是怎样管理的。
,上面讲的如果发生在身边,专业的管理可能会避免发生,不专业的管理如上事例,谁的损失呢?
业主一般的要省钱,会通过业主大会选择自冶,如上业主的事例,说明了业主自治并不专业。出现了后果只能有业主承担,这种承担可能要几代人所要付出和努力,可能全体业主分担点,个人要承担大部份的后果。痛苦是谁也分担不了。生命是再也挽回不来了。
相比较物业在小区管理最专业的,说他专业,他们不只是保洁保安,看图中介绍的内容,物业的工作程序严格,制度性强,确保协助安全防范到位。
我们在现实中看到是物业有很少的小区做到,这是由于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等级有所宽松,也有因物业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决定的。小区是业主的,业主都要关心小区的细节,不能有毛病取消,就换届,投完票了就万事大吉了。不论谁管小区都应好好配合,即然选了业委会就要支持他们,不要靠猜凝,不相信,或拆台的方式对待小区的管理人员
物业也是有监管单位。业委会也要受到全体业主的监督的,业主有意见,有想法,多与管理人员交流,可与社区街道多联糸。用平和,友好,善意的方式,解决问题的前提,是相互理解,互相关心,最后才能相互受益。
可以成立。
1.尽管前两次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尝试失败了,但这并不代表接下来的尝试也一定会失败。
可以从之前的失败中吸取经验教训并进行改进,提升成功率。
2.业主委员会对于一个小区的管理非常重要,如果常规的选举方式难以成功,可以采取一些其他方式,比如通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线上投票等方式选举成员,让业主对于产生的委员会更加满意。
3.可以寻求专业机构的协助,比如业主协会或者物业公司等,他们可能会有更好的方案和更丰富的经验,帮助业主成立委员会。
首先,这卷宗不完整,没有前面的原因,只有后面的法院裁定结论,看不明白
二是,小区业主委员会被法院判决撤销备案,并非业主委员会解散,可能是它的产生或者变更存在违法违规现象,撤销备案,只能依法重新选举,然后备案。
三是,如果这小区业主委员会解散,那么本小区的物业公司也就不存在了,如果有,也是违规的!
四是,既然很多物业公司与业主经常发生矛盾,有必要寻求新的更科学的管理方式,减少矛盾,构建和谐社区!
可以通过投票撤销,小区业主有权决定是否设立业主委员会,如果已经设立,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决定,可以撤销业主委员会。
由全体业主直接共同行使有关权利。业主委员会的作用:选聘、续聘物业管理公司;监督、审核各项经费的支出;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可以,不过需要经过业主大会同意后,代表业主大会解聘物业公司,也就是说解聘物业公司的权利是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听取和通过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管理、使用和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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