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四川成都天府新区农村怎么申请低保的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低保是什么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成都市人民政府下发通知,从2020年7月起提高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成都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85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浦江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800。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办理条件
对我市户籍
1.家庭对象:我市户籍居民家庭、居住证持有人家庭(均包含与其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父母、配偶和子女)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2.个人对象:我市户籍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规定的其他应予临时救助的人员。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对非我市户籍
未持有我市居住证的灵活从业、临时来蓉等人员(家庭),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难且得不到家庭支持的,符合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自愿原则,由救助管理机构实施救助,不愿接受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的,可由急难发生地的镇(街道)或村(社区)给予饮食、衣物等一次性相应快速救助或临时救助
·提交材料:
1、填写并提交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城市“三无”对象提供政府开具的相关证明;
4、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5、因病困难救助的需提供成都市医疗保险支付结算表、出院证明、医疗费用票据或病情诊断证明复印件1份;
6、因突发性原因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提供能证明家庭困难程度的相关材料;
7、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各区市县要求提供的材料可能会有区别)。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村(社区)
办理时间: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无费用
我们村有三个人一辈子没修过房子,你看他算不算真正的男人?
一个是我们村里的懒汉。
搞生产队时期,他们躲懒,装病,不出工,怕苦怕累;不搞生产队了,他们家的田,宁愿荒着也不耕种,吃了上顿没了下顿,所以永远发不了家,一辈子修不了新屋,这种情况,是农村里有些人家把儿看娇了造成的,结果,一辈子长不大,一辈子长不大就成不了顶天立地的男人。
二个是我们村里的光棍。
光棍有不懒的,可能是思想不开巧,只晓得蛮干,没有聪明才智,所以也发不了家,一辈子修不了新屋,没什么经济,也就讨不到媳妇,讨不到老婆自然也就当不了真正的男人。
三个是我们村里的五保户。
五保户,就是没屋住,一辈子也没修新屋的。过去搞集体,老了靠生产队养,现在没搞集体,老了靠政府养。
所以讲,懒汉也好,光棍也好,五保户也好,三个人都是一个性格,一个命运,最终一辈子修不起屋,讨不到老婆,没有后的人。
三个人命运相同,一辈子讨不到老婆,一辈子没闻到女人的味,当然就不是什么真正男人了。
那么,按照农村人说的,一辈子盖过房子的人,算真正的男人吗?我认为是!
城里人不一样,过去是国家分给你房子住,现在,只要你有钱,到处可以买房子住,不要你动手盖房子。
但是,在农村,除了土地,房子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条件。
不少农村人,一辈子盖过几栋房子,随着时间的推移,过去住过的老房子太小了,变旧了,成危房了,又得重新起。
我活到六十岁,就起过三次房。
第一次,是73年,那时候我还小,家里修屋,修的是木房子,在山上砍树、背树我是砍不起也背不动,在平地上搬小料,递瓦片我干过,不是轻松事,修房子的那几个月累得我腰酸背痛。
第二次,是88年,我成了家,就要分家,就得自己另起炉灶。
那一次是自己修房子,非常卖力,不干不行。
那次起的是砖房。
农村人,虽然没专门学过泥瓦匠,但看得多,当个下手是可以的,像拌水泥砂浆、挑砖、挑浆这种体力活,我一个人顶两个人用,别人歇脚休息,我还在工地上干活,三个字,非常累。
第三次,是2015年,那时候农村兴起修房高潮,几乎家家户户都修新房子,因为以前的式样老旧了,过时了,都赶时髦修别墅。
有人还说,趁现在形势好,赶紧修,不然将来就不准修房子了。
我就是当年趁着形势好修的别墅,地基就在我们家老房子旁边。
这次修屋,我没那么出憨力了,由于手头上有点积蓄,我搞了个半包,半包就是只包工不包料,材料自己组织。
半包也不轻松,从下脚开始,组织各种材料,到监工管质量,基本上和师傅们战斗在一起,操心费神,也不轻松。
通过前后这三次修屋,我已经从一个十多岁的小男孩成长为一个大人、一个男人、一个老者。
这一步步走来,单从修房上,我学到了不少知识。
你比如,农村修房要组织哪些材料,怎么下脚,怎么布钢筋,怎么搭配水泥跟砂的比例,还有怎么防潮、防水,等等。
有人说,在一个村里,总有几个德高望重的老人,说的就是像我们这些修房修得多的老人。
因为修房才能长知识,长见识,长智慧,长阅历,同时,还懂得为人处世,明事理,懂得苦尽甘来的人生道理。
这些,难道不是一个成熟的男人所具备的吗?
你赞成这样的说法吗?
现在没有医保收据了,因为现在医保可以网上缴费了,就如四川省,医保的收据都是由天府银行打出来的电子单,电子单与手写的收据是一样的,也会显示名字,身份证号码缴了多少钱。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8号)、《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坚持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特困人员认定和救助供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四)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双目失明的盲人,通过政策扶持和就业培训仍无就业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
(五)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一)年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残疾人未取得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
(三)残疾等级未达到规定标准条件的;
(四)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收入和财产的统计项目及核定计算方法参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执行。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一)由公安、卫计部门认定,单纯户口挂靠无直系血亲关系的;
(二)未办理合法婚姻手续的非婚生子女,无法找到其亲生父亲(母亲),亲生母亲(父亲)又无力抚养或去世的;
(三)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本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拥有或长期使用(6个月以上)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或大型工程机械、经营性房屋,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
(二)本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担任“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三)本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
(四)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6个月及以上)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
(五)拒绝配合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六)故意隐瞒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七)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八)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九)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不能获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
第十一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程序按照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第十三条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一)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特困人员;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特困人员。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实际居住满1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人员,可申请城市特困人员。其他适用申请农村特困人员。
(二)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
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参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进行。
第十五条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信息核对。
对于收入、财产等状况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但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会同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入户调查,并根据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一)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批准,经局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一人一卷宗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审批通过后当月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二)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第十八条特困人员经批准认定后,应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第十九条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第二十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综合评估。能够独立完成全部评定标准流程,视为该项指标能够完成,即该项指标达标,否则该项指标不达标。
第二十一条6项指标全部达标的,可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标的,可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标的,可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各地在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过程中,应遵循直观、简便、易操作的原则,严格执行标准流程,坚持与生活现状相结合,确保客观公正、合情合理。
第二十三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第五章救助供养内容
第二十四条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第二十六条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予以支持。
第二十七条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签署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未签署协议的: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负责办理。丧葬补助费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据实限额报销,总额不超过死者生前一年的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经费。
第二十八条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第六章救助供养标准
第二十九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统一的基本生活标准和差异化的照料护理标准。
第三十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基本生活所需,依据全省城乡低保标准低限制定并适时调整,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应适当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逐步实现城乡统筹。
第三十一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分档制定,体现差异性。市(州)人民政府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对统一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第三十二条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七章救助供养形式
第三十三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和在家分散供养两种形式,供养对象可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第三十四条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第三十五条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
第三十六条对需要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第八章救助供养终止
第三十七条特困人员由于自身属性或所处境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终止救助供养。
第三十八条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
(二)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第四十条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一条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一)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核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二)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
(三)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
第四十二条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第九章服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强化其托底保障功能,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担负起资金投入、工作条件保障和监督检查责任。
第四十四条特困人员实行“一人一档案”,其档案包括: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相关困难证明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照片,特困人员审核审批表等。
第四十五条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设立许可、法人登记等证照,健立日常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积极改善供养条件,提升服务管理质量。
第四十六条采取撤并、改扩建等办法改造“小、散、远”及设施简陋、有消防等安全隐患的供养服务机构。有条件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立医务室或者护理站。鼓励条件适宜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整合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第四十七条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原则上按照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集中供养对象不低于10:1、6:1、3:1的比例配备照料护理人员。
第四十八条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管理服务人员培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质量。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人和从事餐饮、医疗等重要岗位服务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其他服务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具备一定的服务技能。
第四十九条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对其进行入院评估,办理入院手续,建立个人档案,并根据其需求特点提供相应服务。
第五十条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受委托方签定委托照料协议,明确照料服务的具体内容及责任义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无偿或低偿的日间照料服务,确保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人员每半年至少应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见面1次,做好针对性救助供养工作。村(居)委会应建立专人联系机制,经常走访看望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随时掌握其日常生活及身体状况,协助做好就医转诊和丧葬处理等工作;特困人员生病住院或者去世,三天内应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五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规范委托服务协议,明确协议中服务项目、费用标准、责任追究等内容;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受委托方签订照料服务协议,加强对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督促约定服务事项落实到位。
第五十二条特困人员原则上在属地民政部门指定公立医院就近就医,如患重特大疾病当地医院无法诊疗的,必须由医院做出病情鉴定,办理按级转诊相关手续,严禁不按规定程序就医。
第五十三条探索和创新服务管理模式,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管理,鼓励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和医养结合的模式提高供养服务机构服务管理水平。
第十章资金管理
第五十四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严格按照中央和四川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补助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年度实际保障对象数量测算下年度所需资金,并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年度资金支出计划。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纳入财政预算。各级彩票公益金投入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占比应逐年提高。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第五十七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中的照料护理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用于购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第五十八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集中供养的发给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每月15日前发放到本人。金融服务不发达的农村地区,特困供养金可以按季发放。县(市、区)民政部门应通过低保信息系统,按月提供特困人员供养金发放清单,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打卡发放,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规范特困人员认定程序,强化审核、审批等关键环节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体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具体责任,民政经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投诉和举报。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六十二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每年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适时组织抽查。对查出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从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对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的特困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核、审批的;
2.对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故意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予以批准的;
4.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保密职责的;
5.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的。
第六十三条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不予批准特困救助供养申请,或者减发、停发特困救助供养金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本规程规定,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附 则
第六十五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本地实际出发,可制定本规程实施办法,并报民政厅备案。
第六十六条本规程由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本规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一阶梯为基数电量,此阶梯内电量较少,电价也较低,保持原电价不变;电价乘电量即电费。
第二阶梯电量较高,电价也较高一些,在原电价基础上加5分;
第三阶梯电量更多,电价更高,在原电价基础上加3毛。
随着户均消费电量的增长,每千瓦时电价逐级递增,对居民用电实行阶梯式递增电价可以提高能源效率,通过分段电量可以实现细分市场的差别定价,提高用电效率、节约能源。
1、居民阶梯电费的计算方法
居民阶梯电价电费按递增法计算,即先按照总用电量和基准电价标准计算全部电量的电费,再按照第二档、第三档加价电价标准,分别计算第二档、第三档电量的递增电费。以上三部分电费之和为该居民用户的总电费。
例如:
一、分档电量电价标准(居民生活用电(不满1KV))
第一档:180千瓦时及以下,基准电价0.588元/千瓦时,不提价。
第二档:在基准电价基础上加价0.05元/千瓦时。春秋季,180千瓦时以上,350千瓦时及以下;冬夏季,180千瓦时以上,450千瓦时及以下。
第三档:在基准电价基础上加价0.30元/千瓦时。春秋季,350千瓦时以上;冬夏季,450千瓦时以上。
二、居民阶梯电价的计算实例
假定A用户为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单月按例日抄表,例日为每月7号,7月7日抄见示数300,8月7日抄见示数950,计算该客户8月份应交电费。
1、基准电量:950-300=650千瓦时;
第二档电量:450千瓦时-180千瓦时=270千瓦时;
第三档电量:650千瓦时-450千瓦时=200千瓦时;
2、基准电费:650千瓦时×0.588元/千瓦时=382.20元;
第二档递增电费:270千瓦时×0.05元/千瓦时=13.50元;
第三档递增电费:200千瓦时×0.3元/千瓦时=60.00元;
合计电费:382.20元+13.50元+60.00元=455.70元
2、居民用户的阶梯分档电量标准
抄表周期为一个月的居民用户,按月确定各档电量;抄表周期为两个月的居民用户,按照两个月阶梯分档电量标准相加确定各分档电量。
3、居民用户办理用电业务后的阶梯分档电量标准
居民用户因新装、销户、过户、改类等业务原因,业务变更前(后)用电天数不足1个月的,分档电量标准按1个月计算;超过1个月不足2个月的,按分档电量按照两个月的标准计算。
第三部分,阶梯电价的计算
(1)三道公式助你计算电费:
a)年度总用电量在第一档以内,当月电费计算方法不变:
没有执行分时电价的居民客户:当月电费=当月电量×0.5283元/度。
已执行分时电价的居民客户:当月电费=当月峰电量×0.5583元/度+当月谷电量×0.3583元/度。
以上即为基础电费。
b)年度总用电量在第二档以内,当月电费=基础电费+第二档递增电费(第二档用电量×第二档递增电价);
c)年度总用电量在第三档,当月电费=基础电费+第二档递增电费(第二档用电量×第二档递增电价)+第三档递增电费(第三档用电量×第三档递增电价)。
(2)正常用电年份的阶梯电价怎么计算?
假定A用户为分时居民,单月抄表,按抄表日正常抄表,3-7月抄见电量累计3400度(已大于第一档年度总基数230×12=2760度),9月份抄见总电量1500度(累计电量4900度,已大于第二档年度总基数400×12=4800度),其中峰电量为1000度,谷电量为500度,则该用户本次电费计算如下:
基础电费(峰)=1000度×0.5583元/度=558.3元
基础电费(谷)=500度×0.3583元/度=179.15元
基础电费(总)=558.3+179.15=737.45元
第二档递增电费=(400×12-3400)度×0.05元/度=70元
第三档递增电费=[1500-(400×12-3400)]度×0.3元/度=30元
合计电费:737.45+70+30=837.45元
(3)调价期间的电费怎么计算?
a)单月抄表居民用户调价期间的电费怎么计算?
假定A用户为分时居民,单月抄表,按抄表日正常抄表。2012年7月份抄见总电量380度,其中峰电量250度,谷电量130度;9月份抄见总电量1500度(累计电量1880度,已大于第一档年度总基数6×230=1380度),其中峰电量1000度,谷电量500度;则该用户7、9月份电费计算分别如下:
按照年度电费清算原则(双月抄表为当年12月,每月和单月抄表为次年1月),该用户为单月抄,年度清算应在次年1月,当年年度各档电量标准的基数月份为7-12月,共6个月。
第一档年度电量标准:6×230=1380度;
第二档年度电量标准:6×(400-230)=1020度;
1)7月份:抄见电量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基础电费(峰)=250度×0.5583元/度=139.58元
基础电费(谷)=130度×0.3583元/度=46.58元
基础电费(总)=139.58+46.58=186.16元
合计电费:186.16元
2)9月份:
基础电费(峰)=1000度×0.5583元/度=558.3元
基础电费(谷)=500度×0.3583元/度=179.15元
基础电费(总)=558.3+179.15=737.45元
第二档递增电费=[1500-(1380-380)]度×0.05元/度=25元
合计电费:737.45+25=762.45元
b)双月抄表居民用户调价期间的电费怎么计算?
假定A用户为分时居民,双月抄表,按抄表日正常抄表。2012年8月份抄见总电量380度,其中峰电量250度,谷电量130度;10月份抄见总电量1000度(累计电量380×50%+1000
1190度,已大于第一档年度总基数5×230=1150度),其中峰电量600度,谷电量400度;则该用户8、10月份电费计算分别如下:
按照年度电费清算原则(双月抄表为当年12月,每月和单月抄表为次年1月),该用户为双月抄,年度清算应在当年12月,当年年度各档电量标准的基数月份为7-11月,共5个月,8月份抄见电量按50%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第一档年度电量标准:5×230=1150度;
第二档年度电量标准:5×(400-230)=850度;
1)8月份:
基础电费(峰)=250度×0.5583元/度=139.58元
基础电费(谷)=130度×0.3583元/度=46.58元
基础电费(总)=139.58+46.58=186.16元
合计电费:186.16元
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量:380×50%=190度
2)10月份:
基础电费(峰)=600度×0.5583元/度=334.98元
基础电费(谷)=400度×0.3583元/度=143.32元
基础电费(总)=334.98+143.32=478.3元
第二档递增电费=[1000-(1150-190)]度×0.05元/度=2元
合计电费:478.3+2=480.3元
(4)居民用户发生过户等变更电费基数怎么计算?
假定A居民用户,因房产交易,房产过户给B居民,2013年9月12日完成户名过户变更,变更前,单月10号抄表,则当年年度基数计算,因该户的户主发生变化,用户在申请过户时可同时提出电费清算申请,清算方法如下:
变更前的用户:
按照年度电费清算原则(双月抄表为当年12月,每月和单月抄表为次年1月),该用户为单月抄,年度清算应在次年1月,因变更该户9月份清算,结合“居民用户发生用电变更,按照实际用电月份数计算分档电量,用电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的规定,该户9月份的基数不变,当年年度各档电量标准的基数月份为1-9月,共9个月。
第一档年度电量标准:9×230=2070度;
第二档年度电量标准:9×(400-230)=1530度
电费按照调整后的电量标准重新计算
变更后的用户:
该户年度清算月份应为次年1月,因9月份发生变更,该用户当年年度各档电量标准的基数月份为9-12月,共4个月。
第一档年度电量标准:4×230=920度;
第二档年度电量标准:4×(400-230)=680度
(5)低保户、五保户居民阶梯电费怎么计算?
从抄表月份第一档电量中扣除对应的免费电量后计算当月应收电费,免费电量按年清算。
假定用户王强为低保用户,单月抄表,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按抄表日正常抄表,2013年3月抄见电量60度(含免费基数电量),第一档年度总基数230×12=2760度,第二档年度总基数(400-230)×12=2040度,其中峰电量20度,谷电量40度,低保户免费用电基数是每月15度,则该用户本次电费计算如下:
低保户免费用电基数=15度×2=30度
基础峰电费=(60-30)×20/60=10度×0.5583元/度=5.58元
基础谷电费=(60-30)×40/60=20度×0.3583元/度=7.17元
基础电费合计:5.58+7.17=12.75元
已用电量60度<第一档年度总基数2760度,所以该月仅执行一档电量
合计电费:12.75元。
1.
2021年成都市低保户补贴标准2021年7月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市政府《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施行有效期的通知(成府发〔2021〕9号)发布,决定将《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20〕19号)文件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低保户补贴标准:成都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月人均85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月人均800元。
2.
2021年自贡市低保户、特困人员补贴标准参考2020年8月7日自流井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的《自贡市自流井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文和《自贡市自流井区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一文。低保户补贴标准:城市600元/人.月,农村420元/人.月。特困人员补贴标准:城市780元
关于四川成都天府新区农村怎么申请低保的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