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成都失业金一次性领取有什么条件吗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的条件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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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如下。
1、可以选择按年补缴,不过一般只能补缴三年,同时要注意及时缴费否则会产生滞纳金。
2、达到退休年龄还未交满15年,可以选择延迟退休,但是退休延迟时间不能超过5年。
3、可以选择转为居民社保,之后选择一次性补缴的方式,相比于其他补缴方式能节约时间成本。
4、还可以通过停缴社保,退保的方式处理,不过不能再享受养老金待遇的,而且退保只退回个人账户总额。
由于四川现在正在兑现退休中人的养老金、职业年金,中人的独生子女一次性补贴发放正在推进中,有的四川退休中人已经收到独子费,也有的尚未收到。
所以我们就以四川省的政策规定为例,根据四川人社厅的规定,在2015年底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并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工作人员,可在退休时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
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职务(岗位、技术等级)、级别(薪级、岗位)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可提高的计发比例×240个月。
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根据受工伤的职工鉴定的伤残等级,以及受伤者一年的平均工资来计算的
补缴条件:
1、以个人名义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从1998年1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可以补缴单位及个人1992年1月后曾经参保以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以下简称单位和职工),应按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第三条
单位和职工应依法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是承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五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审计制度,每年至少应向社会公布一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
第七条
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按月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按月或按季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八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社会团体按照本单位专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专职人员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九条
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单位,按照单位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计算工资总额。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或者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按前两款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其工资总额应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第十条
失业保险费应当以货币形式缴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失业保险费缴费记录,记载单位及职工实际缴费情况。缴费单位、职工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第十一条
解散、关闭、破产或者被撤销的单位,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清算。依法破产终结或者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法人登记的单位,当月起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以设区的市为单位统筹;民族自治州可以州或县为单位统筹。实施统筹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省失业保险调剂金。各市、州应将当年依法应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8%,按季度向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省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的上缴比例。
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二)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妇女生育补助金;(三)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四)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五)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六)银行代收失业保险费和代发失业保险金的手续费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需的费用;(七)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职工失业后,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将失业人员档案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第十六条
失业人员应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有关材料,在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有关证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15日内审核确认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期限,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前款第(二)项所称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劳动合同终止的;(二)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单位解聘、辞退、除名或开除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职工本人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辞职、自动离职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二)按照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的;(三)被判刑监禁或劳动教养执行期间的。
第十九条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监禁或者劳动教养执行期间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为其介绍的工作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时间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二十一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前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与颁布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以及财政补助经费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前,从1986年起计算的单位的续存时间和职工的连续工龄视为该单位、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与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后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按照规定缴费的实际时间合并计算。
第二十四条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一般按照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还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10%发给门诊医疗补助金。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出院后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的70%给予住院医疗补助金,但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总和。住院期间停发门诊医疗补助金。
第二十六条
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补助金,经审核后可一次性发给其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金。
第二十七条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其家属一次性发给其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和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以及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因参与刑事犯罪活动而导致伤、残、亡的,不享受第二十五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八条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连续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计算补助费的期限,为在该单位累计缴费时间内每满1年工龄发给1个月补助费,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月补助费标准按照失业保险金标准的65%执行。
第二十九条
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迁移,应办理参保关系转移手续,从迁移后的次月起按规定向迁入地缴纳失业保险费。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30日内将迁出单位以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结余的50%划转给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单位成建制和职工个人跨省迁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已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因工作变动跨统筹地区迁移的,原所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参保关系转移手续。
第三十条
失业人员迁往统筹地区以外的,凭有关证明文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30日内按照下列标准向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失业保险金:(一)本人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额;(二)按本人失业保险金总额的50%计算的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费。失业人员跨省迁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给予费用补贴。
第三十二条
单位对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和失业人员对所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按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直接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申报失业保险费数额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单位没有全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或者拖延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并可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单位未按规定告知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确认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和期限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未按规定上缴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由上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足额上缴;逾期仍拒不上缴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因单位和个人迁移,未按规定划转失业保险费和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的,由上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其限期划转;逾期拒不划转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挪用、侵占失业保险基金的,除追回挪用、侵占的失业保险基金外,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1、就补缴的情况来说,可以分为两种:参加养老保险的居民在缴费期间可以补缴之前没有缴费年度的养老保险;参加养老保险的居民达到退休年龄后,缴费未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所不足的养老保险费用。
2、不管进行那种情况的补缴,在补缴费用时,都是以年为单位补缴的,缴费标准按照办理补缴手续时所在地区当年的缴费标准最低档次补缴,需要注意一点的是补缴是不能享受政府补贴的
3、符合标准要求的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可以携带相关的材料到你参保地所在的乡镇(街道)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就可以办理相关的补缴手续。
技能人才技能等级提升补贴
政策要点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累积达36个月,并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本市企业职工,分别按最高1000元、1500元和2000元标准补贴。属于成都市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分别按照最高1100元、1800元和2500元标准补贴。
高技能人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政策要点
对企业中生产运输操作类职业(工种),参加培训并取得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按照技师5000元/人、高级技师6000元/人标准进行补贴;对企业中商业、服务业等其他职业(工种),分别按照技师3000元/人,高级技师4000元/人标准进行补贴;对参加高级技师继续提升培训合格的按照1000元/人标准进行补贴。
适用对象
在成都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承训机构。
办理指南
1.用工企业、承训机构到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或承训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培训学员或培训职工花名册。
(3)培训学员或培训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培训学员或培训职工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经审核并公示后,将培训补贴划拨至企业、承训机构。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政策要点
5年内在全市甄选100家企业、1万名企业技能人才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2年以内,分别按照中级技术工人每人每年不超过4000元,高级技术工人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培训费用60%的标准进行补贴。
适用对象
开展新型学徒制试点的大中型企业。
办理指南
1.企业向所在区(市)县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2.经审核并公示后,将培训补贴拨付到企业;
3.每年第二季度受理。
全民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政策要点
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面向社会开放培训资源,根据自身特点与培训能力,设置免费培训课程,向有就业创业愿望的市民提供免费培训。对新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全额报销考试费用。
办理时间
校地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补贴
政策要点
对成都市技工院校根据成都产业发展需要调整学科(专业)设置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补贴支持。对成都市企业与技工院校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贴支持。对合作建设学生实训(实习)基地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支持。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补贴
政策要点
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技工院校、行业及大中型企业培训中心、其它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可申报成都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对确定的培训基地项目,市财政将给予每个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适用对象
技工院校、行业及大中型企业培训中心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办理指南
1.向所在区(市)县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2.经审核,集中评审并公示后拨付资金;
3.每年第二季度受理。
引进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安家补贴
政策要点
对在成都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关系在成都市,属于《成都市产业发展白皮书》中《成都市重点产业导则》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融合产业、都市现代农业的企业新引进的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3年内给予每人每月2000—3000元的安家补贴。
适用对象
重点产业引进的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
办理指南
1.企业向所在区(市)县人社部门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成都市企业引进人才安家补贴和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完税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引进人才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成就认定材料、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4)引进人才《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经审核并公示后,自核准次月起按年度将经费拨付给企业,由企业负责发放给本人。
3.每年1月份受理上一年度引进人才安家补贴申报。
首席技师工作室资助
政策要点
支持在蓉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对设立了首席技师工作室的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
办理指南
1.设立首席技师工作室的企业到所在区(市)县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2.经评审并公示后,向社会公布资助的首席技师工作室名单,并将资助资金划拨给企业。
3.每年第一季度受理。
技能大师工作室补贴
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依托技能含量较高的大中型骨干企事业单位、行业技术研发中心以及重点职业院校(培训学校)为载体领办或创办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室设在生产、研发、教学、实训等场所。对确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贴。
优秀技能人才奖励
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银、铜、优胜奖牌的选手,分别给予20万元、12万元、8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对在国家、省、市级职业技能一类竞赛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选手,根据竞赛分级、分类的不同给予1—5万元奖励,并对参赛选手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晋级手续,其中获得市级一类竞赛第一名的选手,可晋升为高级技师。
“成都工匠”评选表彰
每年评选表彰一批在我市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中技能过硬,在生产一线取得重要业绩、做出突出贡献的“成都工匠”,给予10万元奖励。
技能人才发展激励
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比照全日制大专、本科学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公招,享受同等的职称评定、职位晋升与就业创业等支持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所属企业组织职(岗)位招考(聘)时,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可分别比照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参加招考(聘)。
二、聚焦专业技术人才
获评高层级专业技术职称,可获一次性补贴
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专技人才,可获奖励补贴
引进急缺专业技术人才安家补贴
政策要点
对在成都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关系在成都市,属于《成都市产业发展白皮书》中《成都市重点产业导则》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融合产业、都市现代农业的企业新引进的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给予每人每月2000—3000元的安家补贴。
适用对象
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
办理指南
1.企业向所在区(市)县人社部门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成都市企业引进人才安家补贴和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完税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引进人才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职业成就认定材料、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4)引进人才《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经审核并公示后,自核准次月起按年度将经费拨付给企业,由企业负责发放给本人。
3.每年1月份受理上一年度引进人才安家补贴申报。
企业引才奖励政策要点
对重点创新创业团队和知名企业引进“高精尖缺”人才,在其上一年度对成都发展做出的贡献额度内,按贡献额度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适用对象
1.重点创新创业团队:在我市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领衔或主创的国内外知名创新创业团队,或入选《成都“创业天府”行动计划》和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的创新创业团队。
2.知名企业:在我市属于《成都市产业发展白皮书》中《成都市重点产业导则》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融合产业、都市现代农业,在行业内占有重要地位或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企业。
办理指南
1.企业向所在区(市)县人社部门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成都市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引才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完税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创新创业团队的证明材料;
(3)引进人才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职业成就认定材料、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2.经审核并公示后,于核准次月将经费拨付给团队和企业。
3.每年1月份受理上一年度企业引才奖励申报。
企业引才补贴
政策要点
对企业通过猎头公司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功引进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按其支付给猎头公司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服务费50%给予企业引才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适用对象
在成都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关系在成都市,属于《成都市产业发展白皮书》中《成都市重点产业导则》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融合产业、都市现代农业的企业。
办理指南
1.企业向所在区(市)县人社部门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成都市引进人才补贴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完税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引进人才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职业成就认定材料、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与猎头公司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的引才协议和费用支付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经审核并公示后,于核准次月将经费拨付给企业。
3.每年1月份受理上一年度企业引才补贴申报。
专业技术职称提升奖励
政策要点
企业的专业技术人才,被评定为高层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聘用的,按不同层级给予每人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6000元。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