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特性有哪些,担保物权的效力是什么

担保物权的特性有哪些方面?担保物权的效力是什么意思?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担保物权的特性有哪些、担保物权的效力是什么、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在哪些场合受到限制、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担保物权的特性有哪些,担保物权的效力是什么

本文目录一览:

1、 担保物权的特性有哪些

2、 担保物权的效力是什么

3、 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在哪些场合受到限制

4、 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

一、担保物权的特性有哪些

担保物权的特性有哪些

担保物权作为物保的区别于人保保证的特性,它具有以下的特征:

一、物上代位性

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不仅及于担保物本身,而且及于担保物的变异物、赔偿金、补偿金以及保险金等代位物。换言之,若担保物灭失,设于其上的担保物权也随之灭失,但因抵押物灭失所获得的赔偿金等,应当作为担保财产,担保物权人仍对之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指抵押权等担保权设定后,若担保人或等三人的行为致抵押物价值贬损的,担保权人可对担保人、第三人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消除危险或排除妨害等。其中,对担保人行使的权利,又称保全权。

三、价值性

担保物权人享有物上请求权;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其法理依据在于担保物权乃价值权,即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

二、担保物权的效力是什么

担保物权的效力是什么

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这是担保物权的固有性质。它不仅可以优先于一般的债权,而且,可以优先于法定的债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

三、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在哪些场合受到限制

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在哪些场合受到限制

《物权法》第1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担保物权人对其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行担保物权情形时,担保物权可以担保财产折价或者从该担保财产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于一般债权人而获得清偿。但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则受到限制,具体包括:

在担保物权设定人欠税的情况下,国家的税收权优于担保物权。《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自起施行)第45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

四、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

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担保是指为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而承担的特别保证。担保通过担保合同而成立,担保合同成立后,就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由担保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担保合同,是以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为成立前提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是担保关系产生的基础,也是担保的对象。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主要规定债权人和担保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物权法中,担保物权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有特定称谓的,主合同的订立者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是担保人,提供用作担保的物的所有权人是债务人或者担保人,对债权人来说当主合同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债权人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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