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是怎样的,医疗事故的具体的确定界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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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是怎样的,医疗事故的具体的确定界限是什么

本文目录一览:

1、 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是怎样的

2、 医疗事故的具体的确定界限是什么

3、 医疗事故的类型有哪些

4、 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一、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是怎样的

法律规定受害人勿须举证,由已证明的事实推论该事实成立,从而使受害人处于更为优越的地位,使其合法权益更易于受到法律的保护。

举证责任倒置,就是把按照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本属于一方当事人应负的举证责任,因某种原因而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就是反在一般侵权责任中某些应由受害人承担的举证责任,移转给加害人承担。

举证责任倒置,加害人举证证明的范围是: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不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亦免除受害人证明加害人过错的责任。加害人如认为损害的原因是因受害人的故意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应由加害人负举证责任。加害人证明属实的,免除加害人的侵权责任;不能证明或证明不足的,即应承担侵权责任。

实行推定过错原则,证明加害人...

二、医疗事故的具体的确定界限是什么

医疗事故的具体的确定界限是什么

医疗事故是特定的职业事故。断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基本条件:

(1)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是经过卫生机关考核、批准和承认的,有相应原资格、职称和职务。

(2)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犯有医疗过失。

(3)医疗事故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服务活动和管理工作中。

(4)给病人造成的不良后果。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的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废及严重的功能障碍。但是,下列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是虽有医疗过失,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和功能障碍;

二是由于病人病情或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三、医疗事故的类型有哪些

医疗事故的类型有哪些

1.与管理有关的医疗事故

(1)对危重病人片面强调制度、手续、条件,借故推诿和拒收,以致延丧失抢救时机,或不负责任地将危重病员转院、转科,造成不良后果。

(2)擅离职守,贻误诊疗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

(3)不执行卫生法规、医院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明知故钝,查对不严,交接班不甭,或不遵医嘱,护理不当,造成不良后果。

(4)医院领导、后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自己职责范围内,不积极领导、组织、配合医疗护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

2.与手术有关的医疗事故

全麻过程中,除可能发生麻醉过敏、心跳骤停、喉头痉挛、肺水肿、心律不齐等各种意外死亡之外,常见引起医疗事故的原因是:麻醉药浓度过量;使用麻醉剂技术上的错误;以及诱导期中呕吐物阻塞呼吸道引起呼...

四、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国务院2002年4月14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对医疗事故概念做了重新界定:“本条例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与原来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的“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概念界定相比,责任主体方面的内容有了很大的变化。理论上对医疗事故概念界定的突破,为顺利进行医疗事故处理奠定了基础。

应当注意,《办法》规定的医疗事故主体为“医务人员”,《条例》规定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所说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即从事疾病诊断、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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