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非法占有的认定?职务侵占罪主从犯的认定是怎样的?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职务侵占罪中非法占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职务侵占罪主从犯的认定是怎样的、职务侵占罪追诉期、中美内部控制制度有哪些不同,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3、 职务侵占罪追诉期
职务侵占罪中非法占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侵吞
就是指行为人将自己合法主管、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占为已有或者非法转归他人所有的行为。例如,财会人员收款不交单位,业务人员收回货款不入帐,私自截留等等,这里主要包括侵吞的两个基本特征,其一,行为人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是合法的,其二,将其合法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已有的方式则不受限制,或公开或秘密。
二、窃取
这里所谓的窃取是指将自己或者自己与共同经手、管理的本单位财物秘密地据为已有,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其主要含义在于:其一,盗窃的对象是行为人自己合法管理的本单位财物,其二,盗窃的方式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秘密窃取。基此,我们可以得出职务侵占罪中的窃取与刑法264条的盗窃罪区别的重要特征在于:其一,职务侵占罪原有之义在于利用职务...
职务侵占罪主从犯的认定是怎样的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和二十七条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可知,我国刑法对于主从犯的认定,是以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来区分的,这是一条普遍适用的原则,故职务侵占犯罪也不例外,也应当适用该原则来认定。具体而言,在职务侵占的共同犯罪中,其主从犯的认定并不以身份的有无、职位的高低来区分,而是取决其在整个犯罪过程所起的地位和作用,如果行为人对于该犯罪起着积极、推动和主导作用,则即使其没有相关身份和职位,也应当被认定为主犯。
通过上文的详细介绍,我们知道,职务侵占罪对于非专业人员来说并不是一个常识性犯罪,当需要处理这一类案件时,结合着现实情况的发生,这类...
职务侵占罪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所规定的罪名,其追诉时效需要根据其犯罪情节确定量刑幅度后才能确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八十七条所规定的追诉时效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
一、中美内部控制变迁比较
(一)我国内部控制变迁
早在西周时,便有统治者为防止官吏贪污盗窃、弄虚作假,制定了分工控制和交互考核的措施,实行职务、职权的相互牵制和制约。其作用正如朱-熹所说,“毫财赋之出入,数人之耳目通焉”。西汉时期出现了上计制度,地方须将其户口、垦田、钱财、谷物等情况编册上报,并呈报皇帝审查。及至宋*祖时期,实行“官职分离”、“职差分离”的官职制,“主库吏三年一易”。与今天的职务轮换制类似。清朝时,政府在财物出纳、调拨、储运、保管方面,建立了一系列的制度、程序。内部控制的现代理论研究大约起于上世纪80年代。90年代开始,我国政府加大企业内部控制的推进力度。1996年财政部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和审计风险》,提出内部控制的定义和内容,规定CPA审查企业的内部控制,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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