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不返还是否构成诈骗罪?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非法占有不返还是否构成诈骗、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对研究合同诈骗罪有何意义、非法占有为目的口头威胁是不是犯罪、非公司人员可否举报挪用资金罪,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影响到是否构成诈骗。因此,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常常是诈骗案件辩护的关键。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主观方面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采用推定的方式来认定。
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一)有利于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合理分类。
根据合理的标准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分类,是研究和运用非法占有目的的需要。所谓合理,就是具有某种法律意义。比如:有学者认为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阶段包括事前故意(事实行为之前)、事中故意(事实行为过程之中)、“事后故意”(事实行为过程后期)。[1]也有学者认为,“非法占有目的及其产生的时间是确定合同具有诈骗性还是合法的标准”[2]上述种种有关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说法足以证实将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存在于不同阶段而进行分类是有利于深入探讨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也有利于全面发现和运用合同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的特征。
(二)有利于澄清对“合同诈骗犯罪能否由间接故意构成”的争论。
所谓的“合同诈骗犯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在合同诈骗犯罪当中,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性...
周某2006年到北京某制药公司上班,担任生产厂长。2010年9月,因为和公司前总裁发生口角,周某被迫离职。
十几天后,公司副总经理段某给周某打电话,请她回公司继续帮助进行GMP认证的相关工作,并将工资从原来的6000元涨到10000元,周某于是回到公司继续工作。但令周某没想到的是,当她再次与前总裁碰面,又一次被公司给“炒鱿鱼”了。
周某顿时觉得自身的名誉受到了很大的侵害。一气之下,周某先后二十余次给公司总经理李某发短信、打电话威胁对方。理由是:自己在北京陪孩子上学还需21个月的时间,公司应给其21个月的工资,即21万元。如果不满足她的要求,将就公司的GMP认证情况向劳动、药监等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公司总经理李某称,GMP认证全称是药品生产质量认证,只有企业具备此证书才能生产经营相关产品,否则就会失去生产销售的...
非公司人员可否举报挪用资金罪
可以,只要有证据,都可以举报。
该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
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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