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怀孕妇女适用死刑的情况有哪些呢,对判决死刑的案件应该由哪一级法院进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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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怀孕妇女适用死刑的情况有哪些呢,对判决死刑的案件应该由哪一级法院进行核准

本文目录一览:

1、 对怀孕妇女适用死刑的情况有哪些呢

2、 对判决死刑的案件应该由哪一级法院进行核准

3、 对判决死刑的案件由什么人民法院核准

4、 对死刑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之建议有哪些

一、对怀孕妇女适用死刑的情况有哪些呢

目前中国与死刑有关的特殊主体主要是未成年人、孕妇、精神病人和老年人。除此之外,哺育期母亲、精神障碍人、聋哑人等也属于刑法上的特殊主体,其身份对定罪量刑也会产生一定影响,但中国刑法没有将这些特殊主体纳入免死的对象范围。因此我国在适用死刑时一般比较严格:

1、对死刑适用对象范围予以严格限制;

2、设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规定;

3、确立严格的死刑核准程序。

为更好地对适用死刑有一个全面地了解,现就在适用死刑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这一说明。

一、对怀孕妇女适用死刑的情况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里包括死刑缓期执行,但这就有可能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人工流产的和自然流产的情况,为此特作一说明。

1、在关押期间或在法院审判时作了人工流产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二、对判决死刑的案件应该由哪一级法院进行核准

对判决死刑的案件应该由哪一级法院进行核准

我国不仅在刑法中严格限制了死刑的适用范围,而且在适用程序上还专门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审查批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也就是说除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处死刑的案件以外,凡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都必须经过复核程序审查核准以后,才能生效,交付执行。判处死刑的案件有两类,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这两类案件在核准程序上是不同的:

1.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有些案件的核准权依法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的。对这种情况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进...

三、对判决死刑的案件由什么人民法院核准

对判决死刑的案件由什么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法》

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

四、对死刑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之建议有哪些

虽然死刑制度作为我们刑罚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无替代的作用,但在死刑的立法与实践当中我们还是存在一些不足的。

(一)种目繁多

我国现行的刑法体系共用40余个条文设置了68种死刑罪名,其涉及的罪种包括刑法多则第九章“渎职罪”以外的其他诸章。使我国成为世界上死刑种目最多的国家之一。这显然与当代文明社会的刑罪由残酷走向轻缓的历史趋向不和。

对此我认为当减缓死刑特别是对于部分非暴力可考虑,以自由刑的形式予以替代。

(二)绝对死刑制度过于严苛

我国死刑立法方式为相对死刑+绝对死刑。而绝对死刑的方式过于严苛,且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不附。

废除绝对死刑是合乎逻辑的。

(三)死刑复核权下放造成的混乱

在实践过程中,最高院将其对死刑的复核权下放各地高院从而造成死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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