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是否构成自首行为?免抵退政策是什么?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认定是否构成自首、如何应对“免、抵、退”政策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什么是自动投案、适用“准自首”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1、 如何认定是否构成自首
3、 什么是自动投案
【案情】
2010年6至10月,吴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雇佣砍伐工人,在没有办理树木采伐证的情况下盗伐杉木人工林,后于2010年10月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吴某于2010年至2013年9月,出现3次反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又于取保候审期间经传唤未到案,公安决定对其刑事拘留、检察院批捕的情况下又逃跑、投案被逮捕的情况。
【分歧】
吴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多次脱逃是否可以认定自首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因为1998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67条第1款规定的典型自首行为的自动投案要件作了具体的细化,它列举了7种应当被认定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同时也明确提出了一个不能认定为自首的投案情形,那就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而本案的情形就是这种...
1.新“免、抵、退”税计算过程复杂,计算公式多
新“免、抵、退”中的《免抵退申报汇总表》,总共涉及21栏项目,计算过程复杂,涉及计算公式较多。特别是进料加工的出口企业,不仅要计算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乘以征退率差,还要计算“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和“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进口料件组成讦税价格大于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时,“免抵退不和免征和抵扣税额”为零;同时,差额部分计算“结转下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而结转的这个数据无法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体现。因此这些数据对进料加工企业在纳税申报时不仅很容易被忽视和遗漏,而且征税机制也难于审核这些数据的准确性,同时也影响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的准确性。
2.新“免、抵、退”税政策影响新办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新免抵退政策规定,新办的出口企业自首...
自动投案的行为应符合以下几种情况:
一、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
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是指:1、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2、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现,但犯罪分子本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3、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以被司法机关发现,但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之前;4、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尚示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犯罪分子形迹可疑而被审查、教育主动交待的,也符合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的情形。
二、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这是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
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是指犯罪分子在前述的时间规定内,由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决定投案行为,他有以下几种表现:1、真诚的认罪、悔罪、争取从宽处罚;2、经家长、亲朋好友规劝而投案;3、社会力量迫...
由于“准自首”的犯罪分子在主动投案这一条件上的欠缺,不具有一般自首的直观性、明了性,往往容易忽视对这一情节的认定。所以,在具体的个案中,应注意犯罪分子所供述的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是就这部分成立自首,而不是全案成立自首,对此应予严格分清,以防滥用、错用。认识到这一点不仅仅有益于法官对犯罪分子的准确量刑,其更重大的意义在于克服部分司法人员在认定“以自首论”时的心理障碍。
有的司法人员在重打击轻保护的思维定式支配下,有意、无意地忽视无罪、罪轻的事实和证据,总是认为对已被抓获归案的(有许多是颇费周折才被抓获的)犯罪分子“以自首论”就得对其从轻处罚,在心理上觉得不平衡,却没有认识到“以自首论”仅限于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而非全部罪行。我们司法人员尤其是法官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保持冷静的头脑,坚持客观地看待、处理问题,坚决杜绝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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