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有哪些不同的立法原则?破产财产有什么法律规定吗?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破产财产有哪些不同的立法原则、破产财产有什么法律规定、破产撤销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破产撤销权和追回权的追诉对象有什么规定,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2、 破产财产有什么法律规定
但是,其弊病在于对债权人利益保障不足,给予清偿较少,破产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新的经济活动失败时可能导致二次破产,反使案件复杂化,还可能出现破产人利用破产宣告与新得财产取得的时间差来规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膨胀主义可增加用于债权人分配的财产,防止出现债务人实际上有钱不还的不公平现象,杜绝二次破产的发生。但是,由于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财产可能不断增加,致使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等较为复杂,破产程序的时间相对延长。而且,由于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后新得到的财产也用于破产分配,在破产终结之前,破产人难以恢复正常的经济活动,会造成社会的救济负担,也有其不利之处。一国的破产立法在破产财产问题上采取固定主义还是膨胀主义,在实践中的意义,主要表现在破产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因为法人将因破产而终止,不存在以其名义再恢复经济活动的问题。只有在破产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才存...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其中,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学理界习惯称之为“职工债权”。
对上述规定的清偿顺序,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一般并无异议,但问题在于:该条规定确定的清偿顺序所针对的清偿财产,没有区分设定担保之物和无担...
1、债务人的可撤销行为均以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为标的。
债务人的可撤销行为如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和债务人在特殊情况下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行为指向的都是债务人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因为在破产程序中,只有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才对债务人的清偿利益具有实际意义,才有必要通过撤销权加以维护。对于债务人不涉及其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的内容违法行为的撤销,可以按照民事法律的规定进行。
2、债务人的可撤销行为具有明显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欺诈故意,或具有偏袒性清偿的不公平性质。
破产撤销权的关键要件是债务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债权人所获清偿的减少,或者是导致出现清偿不公的现象。当然,在实务中,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财产减少,也可能是由于经营失误、管理...
破产法第31条至第33条规定了三类破产前交易,分别赋予其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法律效果。同时,第34条赋予管理人以追回权,以收回因这些交易而让与的财产。
此外,破产法第128条还规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实施这些交易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司法解释也对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因此类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1)欺诈破产行为。
欺诈破产行为是基于破产预期而以交易或者其他方式处分财产而使债务人财产受到损害的行为。破产法将欺诈破产行为分为两类,一是可撤销的行为;二是无效行为。
①可撤销的欺诈破产行为。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A.无偿转让财产的;
B.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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