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程序名词解释,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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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名词解释,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本文目录一览:

1、 公示催告程序名词解释

2、 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3、 公示催告程序特点

4、 公示催告程序要不要开庭

一、公示催告程序名词解释

一、公示催告程序名词解释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其特点是:

1、认定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事实而不是解决民事权益的争议;

2、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阶段性,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是前后衔接的两个阶段,除权判决依催告申请人再次申请做出,法院不得自行作出。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但进入除权判决阶段则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二、公示催告程序适用范围

1、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1款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不能背书转让的票...

二、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各国一般都要求应当以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为限,其范围也不尽相同。例如在德国,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是相当广泛的。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死亡宣告的公示催告;(2)排除土地所有人或船舶所有人的公示催告;(3)排除各种债权人的公示催告;(4)宣告证券无效的公示催告。

上述四类中,第一类和第四类是大多数国家所共同规定的,不过,对于第一类,即宣告死亡问题,很多国家并不将其规定于公示催告程序中,而对于第四类,德国民法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券种类极为广泛,包括票据(汇票、本票)、支票、无记名证券、抵押证券、土地债务债券及定期土地债务债券、股票、商人的指示证券、提单、仓单、载货证券、运送保险证书、寄托证书、保险单等。

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也较多,...

三、公示催告程序特点

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

1、公示催告程序的开始必须基于权利人的申请,法院在经过认真审查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批准其申请并作出公示催告。

2、申请公示催告,以持有人持有的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和灭失为条件,而对其他事项的公示催告申请,则以利害关系人去向不明,需要认定有关情况为前提。

3、公示催告的申请权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持有人或权利人行使。

所谓票据或其他事项的持有人、权利人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票据的持有或对事项的占有是合法的。

第二,票据或事项是在他手中丧失或情况不明的,即他是...

四、公示催告程序要不要开庭

公示催告程序要不要开庭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不需要也不应当开庭审理。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3.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5.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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