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哪些,如何避开试用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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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哪些,如何避开试用期风险

本文目录一览:

1、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哪些

2、 如何避开试用期风险

3、 如何避免劳动者维权的常见误区

4、 如何辞退试用期员工

一、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哪些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哪些: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时一种既成事实,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大体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

(二)以口头问答代替书面合同;

(三)以其他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如在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职工的安置条件和待遇问题;

(四)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终止或未签订手续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五)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欠缺或部分内容违法,导致合同无效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如何避开试用期风险

如何避开试用期风险

1不能口头约定试用期也不能超期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没有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所以,口头约定的试用期等于无试用期。试用期期限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约定,超期约定属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相当于每月要支付“双倍工资”。

2不能重复试用。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重复试用亦属违法约定试用期,同样面临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3不订单独试用合同。

单独的试用合同是会被认定为一份正式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4...

三、如何避免劳动者维权的常见误区

如何避免劳动者维权的常见误区

误区一:不考虑诉求是否属法院受理范围。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应向劳动监察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误区二:忽视法定时效。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亦即本案中张某只能主张2008年6月至2009年5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

四、如何辞退试用期员工

如何辞退试用期员工

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依法辞退。但用人单位要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试用期内,如果证实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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