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酒后驾车酿成交通肇事罪刑法有哪些规定、如何赔偿道路交通肇事人身损害、如何区分刑事责任与行政违法责任、死者疲劳驾驶一死七伤责任由谁担,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一般情况下,醉酒驾车肇事和采用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危害公共安全性质上有差异,不能把醉酒驾车肇事简单地一律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醉酒驾车肇事行为在何种情况下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在性质上相当,要在具体案件中根据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环境等情况来具体分析判断,不能单纯以危害后果来判断醉酒驾车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审判参考》第586号案例)
何种情形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10日《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给予了明确,即“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
问:我单位一辆桑塔那与一辆正三轮车相撞,将在正三轮上的乘客撞伤。经交警队认定:我单位负主要责任,正三轮负次要责任,伤者不负责任。后来由于在医药费问题上未达成协议。于是伤者起诉至法院要求我单位及正三轮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还要我们承担后续治疗费达三万余元,包括:门诊继续治疗费三千元,整容费一万五千元,义齿修复费一千两百元等。我想问:
1、是否必须承担连带责任?根据《道路交通管理办法》责任者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该条文来看好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2、后续治疗费法院是否会支持?我认为这些费用未发生,同时还不确定。我想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以上我的观点是否正确请及时回答。
答: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才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共同侵权,我认为应当为二人以上有共同侵权的故意。本案中...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审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在前,陈某的逃逸行为发生在后,其逃逸行为并非引发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至于陈某有无其他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如陈某是否在禁止停车路段停车、其停车是否阻碍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陈某的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是否应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一审没有查明,在事实不能查明的情况下,应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如果陈某有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停放车辆从而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违规行为,结合本案事实,陈某也只应负...
2011年2月8日4时30分,原告方一家八口租乘被告福某驾驶的鲁ME3**6小型普通客车前往泰山,因司机疲劳驾驶,车辆与道路右侧的树木相撞,致使一人当场死亡、七人受伤。济南市长清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该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据当事人说,靳某一家人是去泰山许愿的,临行前,靳某特地找了当地出名的“老神仙”指点一二,靳某被告知正月初九凌晨一点十分是出门吉时,刚好日出前到达泰山,此时泰山奶奶刚好起床,见他们连夜赶路定会念其心诚,有求必应。靳某一向信奉神佛之说,素日便是遇庙便拜,对高人指点,更是深信不疑。靳某联系了相熟的司机福某,嘱咐其1点钟前到他家。当时福某刚从北京赶回来,休息不足几个小时,商量能延迟两个小时,但靳某坚持吉时出发。
凌晨启程后,车上的人陆续睡了过去,司机福某强打精神开车,早晨4点半左右,已经疲惫异常的福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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