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和效力问题是什么,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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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和效力问题是什么,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如何的

本文目录一览:

1、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和效力问题是什么

2、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如何的

3、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什么

4、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怎么样的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和效力问题是什么

交通事故认定书究竟如何定性,理论与实务观点纷呈,莫衷一是。

证据说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据之一种,其不有可诉性,且认定书的证据效力取决于法院的最终查证属实,才可作为定案证据采信,这为我国现行立法所肯(《道交法》)第七十三条)。证据说又分书证说与鉴定结论说。书证说主张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在其法定权限内行使职权所制作的文书,其以文字记载的内容表达了制作者的意思,并据以证明案件的事实,属于一种公文性书证。

鉴定结论说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仅是对交通事故基本事实的简单记载与描述,而且是公安交通部门经过勘查、调查、技术鉴定后作出的专业性结论,是客观事实与个人知识和经验的结合产物。但有的研究者同时认为这是一种特殊的鉴定结论,主要是由于其既是对事实的客观描述,又有对事故成因和责任的主观判断,其存在一定的行政强制性,因此与真正的鉴定结...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如何的

1.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行政行为

在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指交警部门)职掌道路交通安全,其依法主管交通事故的处理。本文篇首所举条文明确规定了事故认定书也由该机关制作。据此,交通事故的认定是一种典型的行政职权行为,具有鲜明的行政色彩,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单方做出的。在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认定时,其仅凭单方的意志就可形成结论,无需过问事故当事人即相对人的意思;

(2)事故认定书是对特定事故原因及其特定当事人的责任确认,具有具体性、针对性。

(3)事故认定书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虽无直接影响(即不直接产生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但间接影响仍然存在,如《道交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什么

新的交通安全法将原来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去掉了责任二字,体现出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和理念上的变化。公安机关的认定书重点在于通过现场技术勘《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新的交通安全法将原来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去掉了责任二字,体现出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和理念上的变化。公安机关的认定书重点在于通过现场技术勘验以及检查、调查、鉴定等活动,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和因果关系及有无违章或其他过错等进行确定,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证据。该证据是法定职能部门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较强的证明能力,在没有充分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根据认定书确定案件事实及因果关系。如果通过审理,能够查明认定书确是有错误,对交警事故认定书可以不予采信,并最终根据查明的事实和不...

四、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怎么样的

2002年4月1日出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进一步地明确了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由此,公安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出具的认定书,由原先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变成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后两个认定书仅存在有无“责任”二字的区别,但这两份认定书的性质发生了变化。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警部门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者不服的可通过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途径进行救济。现在交警部门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作为一般证据使用,当事人不服的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责任最终由法院通过民事审判来确定,不可如原先的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对认定书提起行政诉讼那样。从表象上看不服交警部门认定的当事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进行救济。笔者从多年民事审判的实践中得出,当事人不服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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