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可以豁免一方的抚养费,离婚协议里的"生死约定"是否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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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可以豁免一方的抚养费,离婚协议里的"生死约定"是否法律效力

本文目录一览:

1、 离婚协议可以豁免一方的抚养费

2、 离婚协议里的"生死约定"是否法律效力

3、 离婚协议里的生死约定会是有效的吗

4、 离婚协议哪些约定无效

一、离婚协议可以豁免一方的抚养费

刘某与李某于2003年元月结婚,2003年10月生有一女圆-圆,后因感情不和,二人于2005年3月在离婚登记处协议离婚,并签有离婚协议。在协议中二人约定:孩子圆-圆由男方刘某独立抚养,李某无需支付孩子的抚养费。2009年元月,刘某由于收入减少,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遂以圆-圆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圆-圆的抚养费。在离婚协议中有关不要对方支付抚养费的约定是否有效?

【评析】

首先,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见,在离婚后,无论是否与自己共同生活,未成年子女仍有权利要求父母双方履行抚养和教育义务,该项权利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

其次,离婚协议属于双方自愿达成的有关离婚相关事项的规定,我国的法律充分尊重了离婚双方的意思自治,对离婚协...

二、离婚协议里的"生死约定"是否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通过审理。自愿离婚协议书经过民政部门鉴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上诉人虽认为该协议真实性值得怀疑,但其未能提供相应依据予以反驳,因此该协议的真实性可予确认。原审法院对本案的认定与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据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采用上诉,维持原判。

一对平常人的离婚协议中的离奇的死亡约定,1995年4月7日。男方死亡后给生者带来两场扯不清的纷争,竟然还牵扯出一些前沿的法律问题,这些都是当初约定者无法想到

朱敏娜与苏州市吴中人刘海涛登记结婚。2005年2月24日,俩人因感情和睦。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第五条约定,今后“刘海涛如发生意外身亡,全部财富归女方朱敏娜所有”

刘海涛在吴中区居住地因哮喘病发死亡。离婚协议书中的第五条约定转眼成了。

死亡约定困惑生者

三、离婚协议里的生死约定会是有效的吗

一对平常人的离婚协议中的离奇的死亡约定,在男方死亡后给生者带来两场扯不清的纷争,竟然还牵扯出一些前沿的法律问题,这些都是当初约定者无法想到的

1995年4月7日,朱*娜与苏州市吴中人刘*涛登记结婚。2005年2月24日,俩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第五条约定,今后“刘*涛如发生意外身亡,全部财产归女方朱*娜所有”。

2005年9月8日,刘*涛在吴中区居住地因哮喘病发死亡。离婚协议书中的第五条约定转眼成了遗嘱。

死亡约定困惑生者

刘*涛走后,留下登记在其名下的吴中区澄湖花园三期西区的房屋,该房屋产权于1998年核发。

处理完刘*涛的后事,朱*娜要求按照当初他们离婚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刘*涛如发生意外身亡,全部财产归女方朱*娜所有”处理该房屋产权。因为刘*涛父母已去世,其兄弟姐...

四、离婚协议哪些约定无效

离婚协议哪些约定无效

夫妻在离婚时会作出一些约定,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有些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这类约定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当对方违反这类约定时,也无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一、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二、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

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无实际意义。

三、约定的子女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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