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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卖小车妻子不同意法院判买车行为有效
丈夫私卖小车,妻子不认账,买主只好将卖主夫妻告上法庭。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卖车协议有效,善意、有偿取得的财产,依法应予保护,车辆归买主所有。
今年7月19日,厦门市民谢某与张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从张某手里以35.8万元价格买下一辆宝马车,行驶证、购置证、保险等手续同时移交。次日,谢某开着这辆宝马车去维修时,张某的妻子李某拿着钥匙突然赶来,称自己是小车主人,车的主钥匙一直在她手里,谢某用的是备用钥匙。她还说,此前她和丈夫正在闹离婚,丈夫偷偷地把她的车过户到自己名下再卖了,当时她以为车被偷了就报警。民警一时弄不清谁是真正的车主,把车辆暂扣下来。谢某于是把张某告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宝马车的买卖关系有效。李某被列为诉讼第三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
丈夫为情人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
【案情】
胡某南(男)与孙某雪a(女)于2007年5月登记,婚后生育一男(胡甲,2008年7月21日生)一女(胡乙,2010年2月9日生)。婚前,胡某南个人承包了集体所有的责任田2.7亩,2012年6月该责任田被政府征用,获得补偿费4.86万元并存于银行。2013年2月,胡某南发现孙某雪与其他异性有染,于是诉至法院要求与其离婚。审理中,双方同意离婚并就小孩抚养问题达成了协议,但孙某雪要求对半分割土地征用补偿费,胡某南以该款属个人财产为由拒绝。
【分歧】
在征地补偿费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上,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征用的土地系胡某南个人婚前承包,获取的补偿款应归胡某南个人所有。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征地补偿费是在胡某南与孙某雪结婚之后取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征地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如何分割
1、征地补偿费的权属法无明文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遗嘱或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对“其他财产”的范畴。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也作出了限定性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另外,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一方的,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到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可见,我国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对土地补偿费的权属问题没有作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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