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机关要怎么来确定,提存具体有什么原因

什么是提存机关?提存的原因有哪些?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提存机关要怎么来确定、提存具体有什么原因、提存量需要什么手续、提存判决内容,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提存机关要怎么来确定,提存具体有什么原因

本文目录一览:

1、 提存机关要怎么来确定

2、 提存具体有什么原因

3、 提存量需要什么手续

4、 提存判决内容

一、提存机关要怎么来确定

提存机关是国家设立的接受提存物而进行保管,并应债权人请求将提存物发还债权人的机关。提存机关是提存的主体或中介。确定提存机关,是建立提存制度必须解决的问题。在国外,提存机关的确定一般采取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法院在法定范围内指定的方式。据此,提存机关一般为法院,法院设有专门的提存所,另外,法院指定的银行、信托商行、仓库营业人也可以办理提存业务。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的提存机关为公证机关。中国也有人提出,在中国没有必要设立专门的提存所,可以由公证机关来处理此类事务。这是因为,中国的公证机关在初创时期曾办理过提存业务,目前一些地方的公证机关已在办理这项业务,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同时,提存是一项非诉讼事务,公证机关是专门办理非诉讼事务的机关,由公证机关办理提存业务,与其职能相符合,也便于国家对非诉讼事务的统一管理。司法部的《提存公证规则》第4条规定,提存由债...

二、提存具体有什么原因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存在的问题有三:一是逻辑上混乱;二是规定的原因不充分;三是措辞不尽准确。

《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而《提存公证规则》第5条则规定:“债务清偿期届至,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三、提存量需要什么手续

一、提存的条件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条 【标的物提存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二、提存的方法

提存人应在交付提存标的物的同时,提交提存申请书。提存书上应载明提存人的姓名(名称),提存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债权人的姓名、住址等基本内容。此外,提存人应提交债务证据,以证明其所提存之物确系所负债务的标的物;提存人还应提交债权人受领...

四、提存判决内容

提存判决内容

提存的效力包括三个方面:

①提存人与提存机关间基于公法上的保管关系所生之权利义务;

②债权人与提存机关间基于提存关系的涉他性所生之权利义务;

③涉他性的提存关系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间的债务关系产生的影响。

而对于清偿提存,其实质乃是清偿本身的代用,公法上的保管只是其形式,从而自清偿之目的出发,充分考虑提存固有的模棱两可的特点(因其本身并不等于清偿),如何协调债务人、担保义务人、债权人各方利益,以哪一方利益为重心,乃成为制度设计上的难点。是否应赋予提存人以取回权,以及赋予取回权的情况下,取回权与债权人之领取权的相互关系如何,这些问题便集中反映了这种设计上的困难。

提存的判决:

1.提存机关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提存机关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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