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法律规定,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保管合同法律规定有哪些?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呢?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保管合同法律规定、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保管凭证的法律概念是指什么、保管人有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吗,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保管合同法律规定,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本文目录一览:

1、 保管合同法律规定

2、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3、 保管凭证的法律概念是指什么

4、 保管人有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吗

一、保管合同法律规定

什么是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八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九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二、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虽然都是保管人为他人保管存放物品的合同,但两者在法律意义上有着重要的不同之处,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合同成立的条件不一样。除了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之外,一般来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保管人接受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行为。也就是说,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寄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在保管物没有交付之前,虽然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保管物品的一致意思表示,但保管合同还不能算是成立。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即成立,存货人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是属于仓储合同成立后对合同的履行行为,而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

2、合同是否有...

三、保管凭证的法律概念是指什么

保管凭证最主要的作用在于证明保管物已经交付,保管合同成立。同时保管凭证又是当事人义务履行的依据和发生纠纷时裁判的依据。在没有保管合同的情况下,保管凭证同时还是保管合同的表现形式。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一条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依此规定,给付保管凭证是保管人应当履行的一项义务。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品,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值得注意的是,给付保管凭证并非保管人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交易习惯并不要求保管人给付保管凭证,则从交易习惯,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时,保管人不需要给付保管凭证。

四、保管人有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吗

保管凭证,是指由保管人出具的用于证明确实存在保管关系的单据,它表明保管人已经收到了保管物。保管凭证既是保管合同成立的一种证据,又是保管物验收凭证。保管凭证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保管人、寄存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等。

2、保管物的名称、数量、质量、性质等情况。

3、保管的地点和特殊的保管要求等。

4、保管的时间。

5、保管费用的约定。

6、当事人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保管凭证最主要的作用在于证明保管物已经交付,保管合同成立。同时保管凭证又是当事人义务履行的依据和发生纠纷时裁判的依据。在没有保管合同的情况下,保管凭证同时还是保管合同的表现形式。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一条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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