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配他人干活属于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支配他人干活属于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最高院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承揽合同履行期间造成第三方的损伤应该谁负责、可以采用哪些方法追索工程款,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2、 最高院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
2006年3月,卢某在建自家房屋过程中,经同村村民联系,由李某等四人为卢某做木工活。双方约定每人每日工资50元,未限定工作时间,干活所用电锯为李某所带,卢某为其支付一定磨损费。后李某在干活过程中被弹起的木方子击伤手指。卢某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手五指电锯伤。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协议,李某起诉至怀柔法院要求卢某赔偿各项损失8.8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卢某提起反诉,要求李某返还其垫付的医疗费及交通费,共计5660元。卢某认为双方是加工承揽关系,李某的损失应由其自负。
最终,怀柔法院判决卢某给付李某各项损失7万余元,驳回卢某的反诉请求。
分歧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属于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第一种意见认为,卢某和李某之间成立加工承揽关系。
一、最高院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9)沪高经核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但是,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你市虹口区,合同承揽方所在地在你市松江县,松江县应为合同履行地。故,虹口区法院和松江县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现两院在管辖上发生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应由上海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法院
二、加工承揽合同...
法律咨询:承揽合同履行期间造成第三方的损伤谁负责
我在玉溪有一辆挖机,在为当地一家绿化公司挖土方的过程中,不小心将埋在地下的路灯电线挖断,于是,路灯对将我的挖机扣留,要求我赔偿材料费5200.00元,我认为这笔钱不应该我来赔,应该由绿化公司来承担,大家说有道理吗?我如今到绿化公司要求他们支付我挖机的费用,他们切叫我先把路灯队的事情先料理好才付我款,我现在改怎么办?
律师回答:
对外由绿化公司承担,但绿化公司有权向你追偿,即最终还是由你本人承担.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
可以采用哪些方法追索工程款
一、施工企业要树立风险意识,从合同源头预防建设单位违约
施工企业在投标及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树立风险意识,在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不验收工程、不接收工程、不接收或回复结算书、不签订结算定案的处理方式,并约定建设单位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
这样不仅可以对建设单位起到威慑的作用,让其不得不关注合同约定,从而不敢过分违约,而且在其违约时,施工企业可以通过合同文件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即使最后诉诸法院,也能最大承担的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施工过程中,要配齐管理人员,按约组织施工,认真保存施工资料
施工过程中,一定要为项目部配齐管理人员,这样可以有效发挥项目的组织和管理作用,不仅可以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而且可以及时签订各种单证,真正保存好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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