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的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归纳为哪些行为?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承揽合同终止的情形是怎样的、承揽人的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归纳为哪些、承揽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承揽人应亲自完成哪些工作,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3、 承揽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4、 承揽人应亲自完成哪些工作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一)承揽人死亡或者丧失完成工作能力的
承揽合同一般以承揽人的特殊技能为前提,因此,如果承揽人死亡或者丧失了继续完成工作的能力,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难以得到保证,因此合同应当终止。如果承揽工作的完成并不以承揽人个人的技能为必要条件的话,承揽工作也可以由第三人继续完成,如由承揽人的继承人等继续完成。不过这种继续完成毕竟需要定作人的同意,如没有定作人的同意,不能当然地使合同继续。定作人明知他人继续原承揽工作而未作否认表示的,应视为默认。
(二)定作人死亡且其继承人不需要该工作的
实际上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是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在承揽合同中当事人的人格因素尤其有特殊意义...
承揽人的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归纳为哪些
(1)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2)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3)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4)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按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5)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如有关质量证明;
(6)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7)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在承揽人占有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但不可抗力的除外;
承揽人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标的质量的责任
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2、标的数量的责任
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3、包装定作物的责任
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人不要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人应当偿付定作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
定作人同承揽人签订承揽合同,是同定作人对承揽人能够完成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的能力的信任是绝对分不开的。而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承揽人,其首要义务是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承揽人的这一义务一般表现为其将定作物加工、修理、复制完毕,或者测试、检验完毕,产生具体的工作成果或者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约定的工作,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完成约定的工作,这是承揽合同的本质特点所要求的。这是所说的“主要工作”,可以认定为是指对定作物的质量有决定性作用的工作,这类工作一般技术要求高;如果质量在工作中不起决定性作用,那么“主要工作”应当是指完成数量上的大部分工作。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由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允许任何一方擅自转让,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有一个选择和决定的过程,特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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