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承诺的条件有哪些,合同承诺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合同承诺的条件有哪些内容?合同承诺的无效情形有哪些呢?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合同承诺的条件有哪些、合同承诺的无效情形有哪些、合同承诺的效力是什么、合同法承诺生效时间是如何规定的,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合同承诺的条件有哪些,合同承诺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本文目录一览:

1、 合同承诺的条件有哪些

2、 合同承诺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3、 合同承诺的效力是什么

4、 合同法承诺生效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一、合同承诺的条件有哪些

合同承诺的条件有哪些

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

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同等效力。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要约在其存续期间内才有效力,一旦受约人承诺便可成立合同,因此承诺必须在此期间内作出。如果要约未规定存续期间,在对话人之间,承诺应立即作出;在非对话人之间,承诺应在合理的期间作出(《合同法》第23条)。凡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届满后承诺的,是迟到的承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合同法》第28条)。但是,受约人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

二、合同承诺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合同承诺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1、承诺撤回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主观上欲阻止或者消灭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因承诺的撤回而损害要约人的利益,因此,承诺的撤回是有条件的,即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生效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2、承诺超期

承诺的超期,也即承诺的迟到,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而发出的承诺。迟到的承诺,要约人可以承认其效力,但必须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为如果不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受要约人也许会认为承诺并未生效或者视为自己发出了新要约而希望得到要约人的承诺。

3、承诺延误

是指承诺人发出承诺后,被外界原因...

三、合同承诺的效力是什么

承诺的效力

即承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简言之,承诺的效力表现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具体而言,在诺成合同,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在实践合同,若交付标的物先于承诺生效,承诺同样使合同成立,若交付标的物后于承诺生效,则合同自交付标的物时成立。

因此,承诺生效的时间在合同法上具有重要意义。

(一)确定承诺生效的标准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承诺的效果在于使合同成立,即一旦承诺生效,合同便宣告成立。故判断承诺生效的时间具有重要意义。承诺生效时间以到达要约人时确定。

所谓到达,指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如要约人的信箱、营业场所等。至于要约人是否实际阅读和了解承诺通知则不影响承诺的效力。承诺通知一旦到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宣告成立。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则根据交易习惯...

四、合同法承诺生效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一、承诺生效的时间

承诺生效的时间,是指承诺什么时候产生法律效力。由于要约因承诺而使合同成立,因此,承诺生效的时间在民法典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主要表现在:

1、承诺生效的时间直接决定了合同成立的时间。因为合同在何时生效,当事人就于何时受合同关系的拘束,享受合同上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上的义务;

2、承诺生效的时间常常与合同订立的地点是联系在一起的,而合同的订立地点又与法院管辖权的确定以及选择适用法律的问题密切联系在一起。所以,确定承诺生效的时间意义重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就应当以受要约人将承诺的意思到达要约人才能生效。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如果信件未载明日期,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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