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退伙后还需承担债务吗?外国关于合伙债务对外清偿的立法状况及其评析?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退伙之后还要承担合伙债务是否合法、外国关于合伙债务对外清偿的立法状况及其评析、外国关于入伙制度的立法状况有哪些、新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退伙之后对外承担债务是合法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合伙人退伙时对未到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扣出相应份额,“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对内”不应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退伙结算时,对已确定金额但还未到期的债务该如何承担,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对这种合伙债务,在结算时应扣出相应份额,即扣出退伙人所应承担的份额,待债务到期后由合伙企业偿还或者协议约定偿还方式。在未约定的情况下,退伙人已被扣出相应的还款份额,其还款责任已尽。但如果因为合伙企业后来经营不善,导致合伙企业资不低债,该债务应如何承担?虽然退伙人“对内”已尽还款义务,但“对外”仍应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在偿还合伙企业债务后,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其偿还的所有金额而非其承担份额之外的金额,因为合伙人在...
合伙组织不能独立地承担责任,各国立法几乎无一例外地要求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但是合伙债务的承担仍然存在合伙人之间,这在立法上便有分担主义和连带主义的区分。
分担主义,就是合伙的债权人求偿债权时,对于每一个合伙人仅能按其出资比例或损益分配比例请求清偿,要求其承担无限责任。实行分担主义的国家,主要是日本和法国,日本民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按损益分配比例分担清偿责任,同时还规定,合伙的债权人在其债权发生当时,不知合伙人损益分担比例的,对各个合伙人得就同等部分行使其权利。
连带主义,就是合伙的债权人,对于合伙债务,可以对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或其全体成员,同时或先后请求清偿全部或一部,合伙人中的一人如果被请求清偿全部合伙债务时,即应清偿全部债务,不得以有其他合伙人为由主张按其各自分担部分清偿。规定连带主义的国家主要是德国、瑞士、美国...
【合伙企业】外国关于入伙制度的立法状况
入伙人入伙后对于入伙前发生的债务如何承担,是一个较为重要的问题,本文在此处主要介绍世界各国对此的立法状况,大体上有四种立法例。
其一,对于入伙前的债务,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一样,承担连带责任。以《意大利民法典》为代表,该法典第2269条规定,“新加入合伙的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对加入合伙以前的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第2267条规定,“除非合伙人有相反的约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二,对于入伙前的债务,新合伙人不承担责任。以英国、澳大利亚为代表,其中《英国合伙法》第17条即作此规定。
其三,对于入伙前的债务,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一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691条规定,“加入为合伙人者,对于其加入前合伙所负之债务与其他...
新入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合伙人的入伙行为表明他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债务状况予以认可,在这种情况下,他理应对合伙企业过去的债务同样承担责任。并且如果允许其只对以后的债务承担责任,就会出现在一个合伙企业中存在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不同责任的两种合伙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将带来一定程度的混乱。
通常情况下,合伙人之间的约定只要不违反国家强制法规定,就有效---即法无禁止即有效。法律不限定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就合伙关系有特殊的约定,法律保护合法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入伙协议约定的法律效力。如果合伙协议根据新合伙人入伙时的具体情况约定新合伙人对其入伙前的企业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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